合同無效后的折價補償原則

導讀:
通過分析發(fā)生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發(fā)生的原因,需要折價補償?shù)臉说奈铮饕腥N,一是無體給付標的物;二是滅失標的物;三是標的物損耗。對于無體給付標的物的折價,法律對此無明確規(guī)定。那么合同無效后的折價補償原則。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guān)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通過分析發(fā)生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發(fā)生的原因,需要折價補償?shù)臉说奈铮饕腥N,一是無體給付標的物;二是滅失標的物;三是標的物損耗。對于無體給付標的物的折價,法律對此無明確規(guī)定。關(guān)于合同無效后的折價補償原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guān)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無效后的折價補償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通過分析發(fā)生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發(fā)生的原因,需要折價補償?shù)臉说奈铮饕腥N,一是無體給付標的物;二是滅失標的物;三是標的物損耗。因標的物性質(zhì)不同,折價原則也各有不同。
1、無體給付標的物補償折價原則
無體給付標的物,包括無形財產(chǎn)的專有權(quán)、勞務、使用權(quán)、信息等非實體物。對于無體給付標的物的折價,法律對此無明確規(guī)定。但本文認為應按無效合同中的約定的價款,折價補償。但以顯失公平為例外,按合同第六十一條、六十二第二款規(guī)定的約定不明處理。
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會議通過,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shè)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該解釋雖然沒有明確對無效合同中無體給付標的物的折價方法,但我們完全可以從該解釋中,總結(jié)出無體給付標的物的折價原則。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系勞務合同的一種,無效施工合同的勞務可以參照無效合同中約定的支付工程價款,那么關(guān)于所有無效合同的勞務折價當然也可以參照無效合同中約定的價款。之所以無效合同的勞務要折價,是因為不能返還,那么不能返還的財產(chǎn),無效合同中有約定,當然也可以按約定的價款進行給付。
因此,根據(jù)司法解釋,對于不能返還的財產(chǎn),可以按照無效合同中約定的價款折價補償。
筆者認為,該司法解釋的精神符合當事人意識自治原則。根據(jù)合同法52條的無效原因,我們不難看到,主要是因為雙方所簽訂的合同違侵害了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公共和法律秩序。并不是侵害了合同相對方的利益,對于對方所給付的對價是無異議。因此以雙方在無效合同中約定的價款,對無形給付標的進行折價是合理的,既體現(xiàn)了當事人的意識自治,同時也減少了訴累。
之所以顯失公平是例外,是因為這種合同的撤銷理由是對價給付不對等,明顯低于財產(chǎn)的自身的實際價格。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應按市場價、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折價補償。
2、滅失標的物補償折價原則
滅失標的物折價應按恢復原狀為限,即以交付時的價值予以折價補償。財產(chǎn)返還的目的就是恢復到交付前的狀態(tài),所以滅失標的物補償折價應以交付時的價值予以折價補償。關(guān)于返還時的物有價值變化,應按公平責任原則進行分擔,對于分擔的理由已在上文說明,在此不再累述。
3、標的物損耗補償折價原則
標的物損耗也就是返還物因時間和使用而發(fā)生的折舊。盡管標的物沒滅失,但卻存在著自然損耗,所以在返還時是不完整的,但這并不是那一方的過錯,故不適用過錯賠償。財產(chǎn)返還的目的就是恢復到交付前的狀態(tài)。但通過返還卻又達不到狀態(tài),出現(xiàn)事實上的返還不能,因此應通過折價的形式進行補償。具體的折價原則,應該按返還物的使用壽命,以交付時的價值,按在返還人管理期間進行折舊。返還人應以折舊的形式補償給受領(lǐng)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