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地下車位有收椐有合同生效嗎

導讀: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這就要看在購房合同中有沒有注明地下停車位是否參與了分攤商業用地,如果是,那么產權就屬于所有業主;如果沒有,就應該屬于開發商所有,他們有權利買賣。一般的地下停車位產權年限為40年。一般有地下室車位,地上車位等。用于戰時或重大災難時躲避居民之用。目前開發商并不是防空地下室產權人,使用防空地下室需要到人防部門申請領取人防工程使用證,目前人防工程使用證的期限是5年。車位能否銷售的唯一標準,就是能否辦理產權登記。現在的車位有兩種:有產權的和沒產權的。那么買地下車位有收椐有合同生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這就要看在購房合同中有沒有注明地下停車位是否參與了分攤商業用地,如果是,那么產權就屬于所有業主;如果沒有,就應該屬于開發商所有,他們有權利買賣。一般的地下停車位產權年限為40年。一般有地下室車位,地上車位等。用于戰時或重大災難時躲避居民之用。目前開發商并不是防空地下室產權人,使用防空地下室需要到人防部門申請領取人防工程使用證,目前人防工程使用證的期限是5年。車位能否銷售的唯一標準,就是能否辦理產權登記。現在的車位有兩種:有產權的和沒產權的。關于買地下車位有收椐有合同生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另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則合同在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后才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業主通過買賣的方式擁有自己的車位,不用交停車費,但是,依然要向物業繳納車輛看管費和其他管理費用。這就要看在購房合同中有沒有注明地下停車位是否參與了分攤商業用地,如果是,那么產權就屬于所有業主;如果沒有,就應該屬于開發商所有,他們有權利買賣。一般的地下停車位產權年限為40年。
產權車位:此車位買了可以辦產權證,每個月只交物業的車輛管理費。一般有地下室車位,地上車位等。
人防車位:人防是開發項目根據《人民防空法》的要求,建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產權不屬于業主也不屬于開發商,產權屬于國家。
用于戰時或重大災難時躲避居民之用。
國家為了鼓勵開發建設項目做人防,采取兩個措施,一個是項目規劃時人防不達標,不予審批,或者要單獨交人防補償費來異地建設,補償費不同城市不同片區價格不同;另一方面建設好的人防設施,開發商可以暫時用作車位等。目前開發商并不是防空地下室產權人,使用防空地下室需要到人防部門申請領取人防工程使用證,目前人防工程使用證的期限是5年。
所以開發商根本無權出售人防車位使用權,更不可能出售使用權20年、50年甚至70年。
車位能否銷售的唯一標準,就是能否辦理產權登記。
現在的車位有兩種:有產權的和沒產權的。
先說有產權的,它和商鋪、辦公用房,都被稱為“非住宅用房”,土地使用年限一般為40年(有少數是50年)。這種有產權的車位是得到國家認可的商品房,可以買賣,能辦產權,也能辦國土證。同樣也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再說沒有產權的,一般來講,這些沒有產權,不能辦理產權的車位,都是強制開發商修的人防工程。平時政府不管,到了有特殊情況或緊急情況(比如打仗或躲避災難),這時政府有權力無條件強制征用和使用這些人防工程。有很多開發商把這些人防工程弄成車位來賣。他們聲稱是沒有產權,但可以雙方簽合同(一般是簽協議),一樣的可以賣給業主,同時還可以把辦產權的幾千塊錢省下來。
其實這種說法也沒錯。只不過往往開發商把有一點沒說清楚。那就是給業主簽的協議,不是買賣協議,而是長期租賃協議。因為這是人防工程,開發商有使用權。而在理論上又是政府的,在平時政府不會干涉開發商的使用,但開發商絕對不敢拿出來賣。國家有一個政策,好像是允許開發商把這些車位出租,但租期不能超過十年。
所以開發商在協議中,一般會寫明,這是由開發商把車位租給業主十年,一次性收取業主十年的租賃費用(實際就是他們說的購買車位的房款。),超過十年之后,由該業主自由使用該車位,不用再交租賃費用了。并且業主可以一直使用下去。
所以說,這種沒有產權的車位也不好斷言它究竟是好是壞。無外乎以后會有兩種情況:
1、多年以后,一直沒有特殊情況,政府不使用,有產權和無產權,在使用上無任何區別;
2、多年以后,政府有特殊情況,要使用了,收走。這種情況應該幾率很小的。
有產權的車位,是把業主和開發商的買賣關系拿到房管局備案,所以有產權證,這個交易得到了政府的保護。是典型的商品房買賣。
而沒有產權的車位,由業主和開發商雙方私下交易,不關房管局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