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傳真合同上簽字蓋章是否有效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也就是說法律允許以傳真方式簽訂合同。其實不然,簽字蓋章只是表明合同成立,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所謂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體據以獨立訂立合同并獨立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資格。合法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也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當然要件。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那么在傳真合同上簽字蓋章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也就是說法律允許以傳真方式簽訂合同。其實不然,簽字蓋章只是表明合同成立,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所謂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體據以獨立訂立合同并獨立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資格。合法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也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當然要件。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關于在傳真合同上簽字蓋章是否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也就是說法律允許以傳真方式簽訂合同。那是不是在傳真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就有效了呢?
其實不然,簽字蓋章只是表明合同成立,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所謂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體據以獨立訂立合同并獨立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資格。
(2)意思表示真實。所謂意思表示是行為人將其產生、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為。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也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當然要件。
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羅馬法曾規定了“同時成立之原則”,認為法律行為的成立與效力同時發生。長期以來,中國立法與司法實踐對合同成立與生效以及相關的合同的不成立與無效未作出嚴格的區分,從而將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等同起來。其實,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當事人訂立了合同,要實現合同產生的權利和利益,就要使合同發生效力;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合同成立了才能談得上無效、效力待定、撤銷等問題;合同成立只解決合同存在與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