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八個模型分析

導讀:
”《合同法》第八條中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據以上規定,甲、乙之間的合同于2005年3月1日成立并生效。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說,在4月1日登記之前,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可能發生解除的情況。本案與商品房屋買賣合同類似。3月1日成立了2萬元的借款合同,4月1日生效了1.5萬元的借款合同。———甲與丙的買賣合同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若將案例中的抵押物改為私人所有的一只手表,則依據《擔保法》第43條,抵押合同于登記前的3月1日成立并生效。審查機關應在三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那么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八個模型分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八條中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據以上規定,甲、乙之間的合同于2005年3月1日成立并生效。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說,在4月1日登記之前,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可能發生解除的情況。本案與商品房屋買賣合同類似。3月1日成立了2萬元的借款合同,4月1日生效了1.5萬元的借款合同。———甲與丙的買賣合同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若將案例中的抵押物改為私人所有的一只手表,則依據《擔保法》第43條,抵押合同于登記前的3月1日成立并生效。審查機關應在三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關于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八個模型分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組成立即生效的合同(常態)
1.甲(出賣人)、乙(買受人)在2005年3月1日訂立了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4月1日交付,6月1日辦理過戶手續。請問上述三個時間的意義。(1)《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中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起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法》第八條中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法解釋(一)》第九條中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
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發生轉移。”依據以上規定,甲、乙之間的合同于2005年3月1日成立并生效。在簽訂合同之后,辦理過戶手續之前,當事人便享有了債權,比如,在過戶前出賣人有價金請求權,由此還可產生違約金請求權;買受人有請求交付占有、提供過戶手續的債權,由此還可以產生違約金請求權。(2)4月1日交付,風險發生轉移;6月1日辦理過戶手續,所有權發生轉移。
2.甲(轉讓人)、乙(受讓人)在2005年3月1日訂立了發明專利申請權轉讓的書面合同,4月1日辦理登記手續。請分析上述二個時間的意義。
———《專利法》第十條第3款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轉讓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技術合同解釋》第二十三條第1款規定:“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當事人以專利申請被駁回或者視為撤回為由請求解除合同,該事實發生在專利申請權轉讓之前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發生在轉讓登記之后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在4月1日登記之前,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可能發生解除的情況。這說明合同已經在3月1日生效了,否則解除就說不通了。4月1日的登記,只是產權(無形財產權)轉移的手續和標志,而不是合同成立生效的手續和標志。專利權轉讓也是如此。本案與商品房屋買賣合同類似。
第二組成立與生效相分離的合同(變態)
3.張三(貸款人)、李四(借款人)在2005年3月1日就借款2萬元達成了協議,4月1日交付1.5萬元。請問上述二個時間的意義。
———兩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3月1日成立了2萬元的借款合同,4月1日生效了1.5萬元的借款合同。
4.甲(出賣人)、乙(買受人)在2005年3月1日訂立一頭牛的試用買賣合同,同日交付,雙方約定試用期3月7日止。在3月2日,乙尚未決定是否購買,甲又與丙訂立了該牛的買賣合同,丙知情,表示等待乙的決策。乙在3月6日表示拒絕購買。請分析甲、丙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甲與丙的買賣合同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2005年3月1日合同成立,3月6日合同生效。若丙不知情,則甲與丙之間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等待乙是否行使購買權(簡單形成權)。
5.甲(債權人、抵押權人)、乙(抵押人)在2005年3月1日訂立了就一套房屋抵押的書面合同,4月1日登記,請分析上述二個時間的意義。
———依據《擔保法》第41條、42條的規定,甲、乙之間的抵押合同于3月1日成立,4月1日生效。若將案例中的抵押物改為私人所有的一只手表,則依據《擔保法》第43條,抵押合同于登記前的3月1日成立并生效。
6.甲、乙在2005年3月1日訂立了書面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4月1日批準,4月15日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請分析上述三個時間的意義。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三條規定:“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審查機關應在三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合營企業經批準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據此。3月1日為甲、乙合同成立時間、4月1日為合同生效時間,4月15日為合營企業獲得法人資格時間。
第三組一物雙賣與合同成立的關系(嗣后與自始履行不能)
7.甲向乙在2005年3月1日發出出賣一匹非凡駿馬(特定物)的要約,要求乙在4月1日前送達承諾。乙在3月28日送達承諾。但甲一物雙約,在3月2日又向丙發出要約,丙的承諾在3月27日送達。在4月2日,甲向丙方交付標的物。
———在乙、丙兩個承諾到達后,甲就一個特定物,處于任意清償的地位。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兩個合同均成立、生效。
請注意,兩個合同都成立、有效,必須在最后一個承諾到達時,標的物尚未交付,兩個買受人均有可能獲得標的物。兩個合同都有效,反映了債的相容性。甲對乙應當承擔嗣后履行不能的違約責任。
8.甲向乙在2005年3月1日發出出賣一匹非凡駿馬(特定物)的要約,要求乙在4月1日前送達承諾。乙在3月28日送達承諾。但甲一物雙約,在3月2日又向丙發出要約,丙的承諾在3月20日送達。在3月22日,甲向丙方交付了標的物。
———甲、乙的合同,因自始履行不能(法律不能)而不能成立。甲對乙應當承擔締約責任。締約責任是過錯責任。甲的過錯在于用行為事實上撤銷了一個不得撤銷的要約(根據《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了承諾期限的要約不得撤銷,甲對乙規定了承諾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