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定義

導讀:
發包人,一般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即投資建設該項工程的單位,通常也稱作“業主”。此外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部分工程項目進行分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即成為分包工程的發包人。建設工程合同的定義,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即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基本義務。勘察合同,指發包人與勘察人就完成建設工程地理、地質狀況的調查研究工作而達成的協議。設計合同實際上包括兩個合同,一是初步設計合同,即在建設工程立項階段承包人為項目決策提供可行性資料的設計而與發包人簽訂的合同。那么建設工程合同定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包人,一般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即投資建設該項工程的單位,通常也稱作“業主”。此外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部分工程項目進行分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即成為分包工程的發包人。建設工程合同的定義,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即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基本義務。勘察合同,指發包人與勘察人就完成建設工程地理、地質狀況的調查研究工作而達成的協議。設計合同實際上包括兩個合同,一是初步設計合同,即在建設工程立項階段承包人為項目決策提供可行性資料的設計而與發包人簽訂的合同。關于建設工程合同定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的客體是工程。這里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業范圍內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裝修裝飾活動,主要包括房屋、鐵路、公路、機場、港口、橋梁、礦井、水庫、電站、通訊線路等。建設工程的主體是發包人和承包人。發包人,一般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即投資建設該項工程的單位,通常也稱作“業主”。按照國家計委1996年4月發布的《關于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國有單位投資的經營性基本建設大中型建設項目,在建設階段必須組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據此規定,由國有單位投資建設的經營性的工程建設,由依法設立的項目法人作為發包人。國有建設單位投資建設的非經營性的工程建設,應當由建設單位為發包人。此外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部分工程項目進行分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即成為分包工程的發包人。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即實施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業務的單位,包括對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單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單位。
建設工程合同的定義,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即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基本義務。承包人的基本義務就是按質按期地進行工程建設,包括勘察、設計和施工。發包人的基本義務就是按照約定支付價款。
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內容。一項工程一般包括勘察、設計和施工等一系列過程,因此建設工程合同通常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勘察合同,指發包人與勘察人就完成建設工程地理、地質狀況的調查研究工作而達成的協議。勘察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所以一般應當由專門的地質工程單位完成。勘察合同就是反映并調整發包人與受托地質工程單位之間關系的依據。
設計合同實際上包括兩個合同,一是初步設計合同,即在建設工程立項階段承包人為項目決策提供可行性資料的設計而與發包人簽訂的合同。二是施工設計合同,是指在承包人與發包人就具體施工設計達成的協議。
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裝兩方面內容,這里的建筑是指對工程進行營造的行為。安裝主要是指與工程有關的線路、管道、設備等設施的裝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