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造價,應尊重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導讀:
湖南省建設委員會頒布的建筑工程造價取價標準,屬于政策性調整文件,不排除當事人自行約定取價標準。建筑工程造價,應尊重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一審法院判決金帆公司給付建安公司工程款17679787元應予改判。金帆公司上訴請求依據雙方簽訂合同約定的“90定額”取價標準計算金帆大廈工程造價理由成立,應予支持。該材料折價款應當折抵工程款,金帆公司已支付建安公司10678000元工程款亦應從工程總價款中扣除。本案審判決的意義在于:在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下,充分尊重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這為人民法院認定合同效力,提供了重要的參考依據。那么建筑工程造價,應尊重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湖南省建設委員會頒布的建筑工程造價取價標準,屬于政策性調整文件,不排除當事人自行約定取價標準。建筑工程造價,應尊重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一審法院判決金帆公司給付建安公司工程款17679787元應予改判。金帆公司上訴請求依據雙方簽訂合同約定的“90定額”取價標準計算金帆大廈工程造價理由成立,應予支持。該材料折價款應當折抵工程款,金帆公司已支付建安公司10678000元工程款亦應從工程總價款中扣除。本案審判決的意義在于:在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下,充分尊重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這為人民法院認定合同效力,提供了重要的參考依據。關于建筑工程造價,應尊重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湖南省金帆經濟發展公司與長沙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等工程款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1997]民終字第9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時間:1999年6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司法鑒定中心于1997年7月24日對金帆大廈工程造價作出[1997]湘高法工鑒字第1號鑒定書時,尚未取得工程造價鑒定的主體資格,所作的[1997]湘高法工鑒字第1號鑒定書不具有證據效力,不能作為認定金帆大廈工程造價的依據,金帆公司上訴重新委托法定鑒定機構對金帆大廈工程造價鑒定的主張,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投資咨詢公司具有國家認可的工程造價鑒定的主體資格,其鑒定人員均具有國家頒發的相應的資質證書,所作的《湖南金帆大廈工程造價鑒定結論》合法有效,予以采信。湖南省建設委員會頒布的建筑工程造價取價標準,屬于政策性調整文件,不排除當事人自行約定取價標準。建筑工程造價,應尊重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金帆公司與建安公司1994年6月18日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約定:“工程造價按本合同簽訂時所執行的土建、安裝及相應配套的有關文件,實行預算包干”,即雙方認可的“90定額”取價標準,該約定意思表示真實一①吳曉芳:《(關于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是否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復函)的解讀》,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06年第4集(總第28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4頁。
吳曉芳: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高級法官,法學碩士。
致,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合法有效,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90定額”取價標準計算金帆大廈工程造價。根據投資咨詢公司所作的<湖南金帆大廈工程造價鑒定結論》:金帆大廈3層上下主體裝飾、土建變更、排水消防、電氣安裝等5部分造價,依“90定額”取價標準鑒定造價13685222.17元;雙方有爭議的造價部分,依“90定額”取價標準鑒定造價265839.28元,兩筆造價13951061.45元,應當作為建安公司完成金帆大廈工程造價的依據。一審法院判決金帆公司給付建安公司工程款17679787元應予改判。金帆公司上訴請求依據雙方簽訂合同約定的“90定額”取價標準計算金帆大廈工程造價理由成立,應予支持。金帆公司上訴主張建安公司從該公司領取的材料折價款并非~審法院判決認定的1399316.80元,而是.84元,建安公司對此未提出異議,應予準許。該材料折價款應當折抵工程款,金帆公司已支付建安公司10678000元工程款亦應從工程總價款中扣除。開發公司已將其所有的金帆大廈全部房屋產權轉讓給了金帆公司,產權交易已經完成,一審法院判決開發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肖揚總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判案大系》(民事卷一1997年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44頁。
本案審判決的意義在于:在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下,充分尊重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這為人民法院認定合同效力,提供了重要的參考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