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是什么

導讀:
主要是從合同的適法性方面來進行考察。合同的內容是由權利、義務條款構成的,是當事人意志的外在表現。必須注意到的是法律規范分為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任意性規范又稱授權性規范,并不要求當事人執行,它只不過為人們提供了一種可供選擇的行為模式。因此,締約行為人不得違反的是強制性規范。公序良俗原則同樣要求行為人在締約時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民法理論界中,有部分學者主張,在涉及到物權變動的合同當中,登記乃合同的生效要件,對此我認為有商榷之處。公示與交易是不同的,應當加以區分。那么動產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主要是從合同的適法性方面來進行考察。合同的內容是由權利、義務條款構成的,是當事人意志的外在表現。必須注意到的是法律規范分為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任意性規范又稱授權性規范,并不要求當事人執行,它只不過為人們提供了一種可供選擇的行為模式。因此,締約行為人不得違反的是強制性規范。公序良俗原則同樣要求行為人在締約時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民法理論界中,有部分學者主張,在涉及到物權變動的合同當中,登記乃合同的生效要件,對此我認為有商榷之處。公示與交易是不同的,應當加以區分。關于動產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對行為人資格的考察。合同的成立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在這兩個階段之中,締約行為人相互之間要不斷進行討價還價,以期為自己或被代理人謀得最佳利益。如果對行為人的資格不加以任何限定,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交易的進程和交易的效果。但對這種資格的限定又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它不必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人。因為對于資格的限定過于嚴格,將會使一部分人被拒之合同法門外,雖然他們可以通過代理制度為自己謀取利益,但是被剝奪了成為締約行為人的機會。當然,對行為人資格的限定還有可能是對其行為能力的進一步要求,如從事外貿進出口合同業務的企業,必須取得國家批準的外貿經營資格,因為國家需要對一些特殊行業當事人的資格進行限制。另外,從合同的訂立到其成立、生效、消滅是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行為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可能總是固定不變的,他可能由一個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之人變成一個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之人。面對這樣的情況,我認為應當以合同的生效之時為界點,只要行為人在合同的訂立到生效之前這個階段中即締約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可,沒有必要要求其在整個過程中都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對行為人意思表示的考察。合同自由原則是合同法中的一個基本原則,當事人可以通過與他人訂立合同為自己設定權利和義務。在合同生效之后,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的規定來行使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因為“合同即法律”,合同生效之后對當事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如果行為人在締約時意思表示不真實,這本身就是對合同自由原則的違反,此外還影響合同的履行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合同法若仍然要求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的要求來履行合同,這不僅與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義目標相違背,而且對當事人來說,合同就如同一把無形的枷鎖,它不僅對當事人在物質上受到了損失,而且在精神上也受到了傷害。因此,對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絕不能僅僅是達成一致意見,而且必須是意思表示真實。
(三)對合同內容的考察。主要是從合同的適法性方面來進行考察。合同的內容是由權利、義務條款構成的,是當事人意志的外在表現。只有當事人的意志通過某種外在形式表現出來時,我們才可以判斷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中意思自治原則成為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則,在長達百年的時間內,其一直被奉為神圣的、不可動搖的法律準則。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發現根據契約自由原則,法律無權對合同進行干預,這對國家的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因此契約自由由絕對自由向相對自由轉變。法律是人們的行為準則,社會是人們的生存環境,行為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得不考慮法律和社會對其行為的可接受性。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是絕對不允許被人們任意踐踏的,否則將有損法律的威嚴。必須注意到的是法律規范分為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強制性規范不允許當事人違反,否則將會導致法律的全然否定性評價。任意性規范又稱授權性規范,并不要求當事人執行,它只不過為人們提供了一種可供選擇的行為模式。因此,締約行為人不得違反的是強制性規范。公序良俗原則同樣要求行為人在締約時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四)對合同標的的考察。合同的標的是合同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的一系列權利和義務都是圍繞著合同的標的而訂立的。如果合同的標的不確定、不可能,那么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根本無法得到實現。因此,對合同的標的必須要確定,要可能。
(五)對合同的形式的考察。在民法理論界中,有部分學者主張,在涉及到物權變動的合同當中,登記乃合同的生效要件,對此我認為有商榷之處。公示與交易是不同的,應當加以區分。公示方法屬于物權變動的范疇,是否完成公示,原則上不應當影響到交易本身,而只是影響到物權的設立和轉移。但長期以來,我國對物權變動產生了一種誤解,認為未經登記不僅導致物權不能發生變動,而且會導致合同本身不能生效。例如,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據此未辦理登記手續將導致抵押合同無效。此種做法就混淆了合同的效力和公示的效力。公示本身以合意的有效存在為出發點,其指向的目標是物權變動,但其本身不能決定合同的效力。如果采納了登記與交易分開的觀點,只要當事人之間達成了合意,即便沒有完成登記手續,也應認為合同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在事后補辦登記手續。這就可以促進許多交易。相反,如果將登記與交易混淆。則即當事人之間達成了合意而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合同當然被宣告無效,從而使許多不應當被消滅的交易而被消滅。因此,在我國未來的民法典中要嚴格區分登記和交易。
二、動產買賣合同應注意的事項
1、房屋產權和手續是否齊全
房產證是證明房主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唯一憑證,沒有房產證對買房人來說是有極大風險的。房主可能將房產證進行抵押或轉賣,即使現在沒有將來辦理取得后,房主還可以抵押和轉賣。所以最好選擇有房產證的房屋進行交易。有些房屋共有權共有好多個,如有繼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還有夫妻共有的,對此買房人應當和全部共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買房人與其簽訂的買賣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一般是無效的。
2、明確成交價格和稅費責任
在簽定合同中一定要注明正式的成交價格,還有交易的時間,交易稅費,還有稅費到底由買賣雙方的哪一方負責。
從現行稅收政策來看,房產買賣過程中歸房主交納的稅費為: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歸客戶交納的稅費為:契稅,土地出讓金,印花稅(與房主各交一半)。
3、明確買賣雙方的責任
簽定此條款時十分重要,如果有一方出現違約責任,應擁有怎樣的權利,在簽定合同時雙方利益上得到怎樣的補償都要約定清楚,違約金的數量以及交付時間應寫得毫無異議。
4、明確付款方式和時間
雙方應該在合同中明確付款方式和時間。如首付款、尾款的支付比例、數量和時間,確保買方出現拖欠或減少階段支付金額的情況時有據可依,較好地維護自身權益。因為在二手房買賣案例中存在客戶以貸款方式購買二手房卻因為批貸不成而導致交易失敗的例子屢見不鮮,因此為了避免浪費無謂的時間,業主應盡早對客戶是否能被批貸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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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楚雨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