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通知仍須承擔逾期履行的責任

導讀:
甲房開商與劉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2008年12月30前交付房屋,逾期交付按日萬分之一承擔違約責任。甲房開商于2008年12月25日具備交付條件,并用陸續用電話通知了各業主前來領取"入住通知書"及辦理交接手續,劉某于2009年2月份接到電話,但遲遲未來辦理交接手續。后來其以房開商沒有書面通知為由,要求房開商承擔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7月30日的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及在外的租房損失。其租房損失的收款收據也是在庭審后提供。那么電話通知仍須承擔逾期履行的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甲房開商與劉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2008年12月30前交付房屋,逾期交付按日萬分之一承擔違約責任。甲房開商于2008年12月25日具備交付條件,并用陸續用電話通知了各業主前來領取"入住通知書"及辦理交接手續,劉某于2009年2月份接到電話,但遲遲未來辦理交接手續。后來其以房開商沒有書面通知為由,要求房開商承擔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7月30日的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及在外的租房損失。其租房損失的收款收據也是在庭審后提供。關于電話通知仍須承擔逾期履行的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甲房開商與劉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2008年12月30前交付房屋,逾期交付按日萬分之一承擔違約責任。
交接方式為:房開商具備交付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房手續。
甲房開商于2008年12月25日具備交付條件,并用陸續用電話通知了各業主前來領取"入住通知書"及辦理交接(jiaojie)手續,劉某于2009年2月份接到電話,但遲遲未來辦理交接手續。直到2009年7月30日辦理交接手續。后來其以房開商沒有書面通知為由,要求房開商承擔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7月30日的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及在外的租房損失。其租房損失的收款收據也是在庭審后提供。
請問:1、在劉某承認其已在2月份接到領取交房通知電話的情形下,甲房開商是否還應承擔7個月的逾期交房違約金?
2、劉某的租金損失是否應得到支持?
3、通知方式不符合合同約定承擔的是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