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結婚后雙方均可以成為對方的家庭成員

導讀:
本條規定重申了結婚后女方或男方均可以成為對方的家庭成員。由于我國歷史上實行以男子為本位的宗法家族制度,男娶女嫁,妻從夫居,按照禮制的要求,出嫁女歸附于夫家之宗,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而“入贅”則是“家貧子壯出為贅”,備受社會和家庭的歧視。而現行婚姻法規定的男到女家落戶,與“入贅”的性質完全不同,主要表現了雙方被賦予完全自愿選擇婚姻住所的權利,結婚后夫妻的地位平等,雙方均不需改名更姓,所生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婚姻法規定雙方都可以成為對方的家庭成員并鼓勵男到女家落戶并不否認雙方建立自己的獨立家庭。那么登記結婚后雙方均可以成為對方的家庭成員。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條規定重申了結婚后女方或男方均可以成為對方的家庭成員。由于我國歷史上實行以男子為本位的宗法家族制度,男娶女嫁,妻從夫居,按照禮制的要求,出嫁女歸附于夫家之宗,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而“入贅”則是“家貧子壯出為贅”,備受社會和家庭的歧視。而現行婚姻法規定的男到女家落戶,與“入贅”的性質完全不同,主要表現了雙方被賦予完全自愿選擇婚姻住所的權利,結婚后夫妻的地位平等,雙方均不需改名更姓,所生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婚姻法規定雙方都可以成為對方的家庭成員并鼓勵男到女家落戶并不否認雙方建立自己的獨立家庭。關于登記結婚后雙方均可以成為對方的家庭成員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條規定重申了結婚后女方或男方均可以成為對方的家庭成員。這里,法律的精神不僅是強調了男女子等,主要是支持男方成為女方家庭成員,即法律對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的婚姻形式給子了有效的保障。由于我國歷史上實行以男子為本位的宗法家族制度,男娶女嫁,妻從夫居,按照禮制的要求,出嫁女歸附于夫家之宗,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而“入贅”則是“家貧子壯出為贅”,備受社會和家庭的歧視。直到國民黨統治時期的民法親屬編中仍有“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等規定。而現行婚姻法規定的男到女家落戶,與“入贅”的性質完全不同,主要表現了雙方被賦予完全自愿選擇婚姻住所的權利,結婚后夫妻的地位平等,雙方均不需改名更姓,所生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男到女家落戶主要是為了解決某些有女無兒家庭的實際生活困難,同時可以樹立新型的婚姻觀念和生育觀念,是對舊的婚姻習俗和婚姻居住方式的改革, 目的是為了破除以男子為中心的宗法思想,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男女平等。婚姻法規定雙方都可以成為對方的家庭成員并鼓勵男到女家落戶并不否認雙方建立自己的獨立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