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婦形式同居生活后辦理結婚登記要重視什么錯誤

導讀:
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后辦理結婚登記要注意什么問題(一)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業已構成重婚。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那么以夫婦形式同居生活后辦理結婚登記要重視什么錯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后辦理結婚登記要注意什么問題(一)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業已構成重婚。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關于以夫婦形式同居生活后辦理結婚登記要重視什么錯誤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后辦理結婚登記要注意什么問題
(一)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業已構成重婚。
(二)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四)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法律規定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二條規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后,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