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別人吵架了對方報警了派出所過來調解完和解后登記了雙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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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下面催天下小編就為大家闡述一下如何如何通過調解以及和解追討債務?經調解達成協議后,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那么如何通過調解以及和解追討債務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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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關于債權人代位權糾紛可以調解或和解嗎不能。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如果債權債權人代位權人對債務人不享有合法債權或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不享有合法債權,就不存在債權人代位權。但是合同的無效或者被撤銷是由于債務人的過錯造成的,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返還請求權、賠償請求權時,應當認定債權人仍能行使代位權。(四)債權人代位權的范圍應當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這是對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一個法律約束。那么關于債權人代位權糾紛可以調解或和解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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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而法庭調解則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由法院主持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如果糾紛爭議較大,或者雙方無法達成和解協議,可以考慮通過法庭調解解決糾紛,在進行法庭調解時,當事人應當尊重法院的調解意見,積極協商,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調解協議,本文將從律師的角度為您詳細解讀庭外和解和法庭調解的區別,幫助您更好地選擇適合自己的解決糾紛方式,1. 含義不同:庭外和解是指當事人在訴訟外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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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庭外和解和判決有什么區別根據我國相關規定,訴訟案件中進行庭外調解和判決是兩回事,二者還是有一定的區別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性質不同、參加的主體不同以及效力不同,且雙方進行庭外調解的話,是能退還訴訟費的,根據《民事調解規定》,二者的聯系表現為以下兩點:第一,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法律分析】在起訴之后當事人并不是馬上就會面臨著法院開庭,而是會先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矛盾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了之后,自然而然就沒有了判決了。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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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補充:補1代位權訴訟還有那些程序法上的要求比如要走什么程序補2本案是物業管理費用的糾紛,債務人是小區業主,答:1.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進行,試想,隨便一個人自稱是你公司債權人的債權人,來直接找你們要錢,你們會給么在訴訟中調解或和解是可以的,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把代位權人當做自己的債權人就可以了2.如果能夠達成協議當然是可以的,但是代位權訴訟的產生正是基于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那么債權人代位權糾紛能進行調解或和解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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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仲裁中的和解,是指仲裁委員會受理爭議案件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之前,雙方當事人通過自愿平等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以解決爭議案件,終結仲裁程序的活動。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那么勞動爭議仲裁和解與仲裁調解的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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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司債務糾紛如何和解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公司債務糾紛調解的條件有哪些屬于債權人的公司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經調解達成協議后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于簽訂協議后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公司債務糾紛訴訟如何舉證第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那么公司債務糾紛如何和解,公司債務糾紛調解的條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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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法律主觀:行政處罰 是單方面行政行為,是不可以進行調解的,但在決定下達前,雙方如果達成和解可以減輕處罰,4、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單方面作出的,原則上是不能調解的,但在處罰決定下達后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復議,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準許,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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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和解是傷者與用人單位雙方自己協商,調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通過深入細致的工作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和解的同時明確用人單位的態度,能談就談不能談主管部門介入或提起仲裁,由第三方參與調節,以此來提高用人單位自愿賠償的基數,調解達成的協議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不履行,第三方可以進行下一步強制履行的程序,再者就是法律后果不同,和解達成的協議靠雙方自覺履行,強制性,這里的關鍵是和解時雙方信息不對等,如何賠償,工傷調解與和解一字之差區別卻很大。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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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其實,派出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打架案件的時候也是要根據實際情況的,如果認為對雙方的人身健康都沒有造成過大的影響,本身派出所的工作人員也會主動介入其中進行調解的。既然動手打架的雙方當事人都已經平心靜氣地達成了和解的這種意見,再進行拘留也沒有任何的實質意義。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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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二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那么對于派出所有沒有權利協調經濟糾紛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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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適用范圍不同再說說哪些刑事案件適用刑事和解,哪些案件適用刑事諒解和刑事調解&mdash,(2)刑事諒解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1)刑事和解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類案件)、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侵犯財產類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一、量刑從寬幅度不同先說大家最關心的區別:量刑從寬幅度&md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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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主觀:雙方簽訂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法律主觀:雙方簽訂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和解協議可以起訴嗎法律主觀:雙方簽訂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派出所和解協議簽訂后還可以起訴嗎可以,如果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和解協議簽訂后是否可以起訴,視情況而定:普通第三人的調解沒有強制執行力,反悔后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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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5、法律主觀:二者區別如下: 調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和解則是當事人在 訴訟 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調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和解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調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和解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調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和解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調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和解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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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工程款糾紛成功和解120萬元!但對方不按期支付怎么辦?天用律所專案組指導當事人余先生準備全面的證據資料,為了盡快要回工程款,優先與村委會進行調解談判。經過天用調解中心團隊的不懈努力,運用以訴促調的方案,最終雙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調解書。 雙方約定,村委會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進行支付;若未按約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項一并申請強制執行,且村委會需再支付相應違約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壓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塊大石頭終于落地了!村委會也如愿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了第一期還款。但天用律師根據豐富經驗,時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還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會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態過于樂觀,覺得村委會第一期履約支付了,后續支付肯定也沒問題! 期間,天用律師也多次催促村委會盡快支付,歷史再一次重演,村委會以種種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會一分錢沒付,此時余先生著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馬上申請執行。 天用律師快馬加鞭立上執行案件后,與余先生溝通,要求提供對方的財產線索。一方面,天用律師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會往來賬戶;另一方面,也與執行法官積極溝通,因為調解書里面已經明確規定,被執行人到期未按期償還,需要多支付20萬元的違約金。 天用律師成功申請執行后,被執行人發現自身銀行賬戶被凍結,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萬元的違約金后,從之前的拖延到主動找到余先生提前償還了120萬元工程款! 余先生對天用律所專業高效的工作很滿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師的專業能力,送來了一面帶著滿滿謝意的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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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