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派出所有沒有權利協調經濟糾紛呢

導讀: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二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那么對于派出所有沒有權利協調經濟糾紛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二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關于對于派出所有沒有權利協調經濟糾紛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生活當中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難免都會發生經濟糾紛,產生經濟糾紛的當事人雙方可能會大打出手,最終進了派出所。一旦經濟糾紛的當事人進了派出所之后,當事人之一是希望派出所能夠盡快的調解它,讓自己遇到的經濟糾紛能解決掉。那么對于派出所有沒有權利協調經濟糾紛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可能不是很明確,所以催天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如下內容供大家參考學習。
派出所大部分都是處理的民事糾紛,關于財產經濟的一般都需要法院介入才會得到比較好的解決,當然派出所也會協調,但一般作用微乎其微。
派出所調解后能否在追究對方法律責任按法律規定,對于追究民事責任,如果條件符合就可以的。如果屬于刑事責任,應由公安機關立案處理,如果條件符合,才由當事人就由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條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
第二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零七條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大家在了解了對于經濟糾紛的協調解決后,應該都知道去哪里解決問題了,這樣不僅學習了知識還能在生活中解決很多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