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調解與和解的區別

導讀:
和解是傷者與用人單位雙方自己協商,調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通過深入細致的工作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和解的同時明確用人單位的態度,能談就談不能談主管部門介入或提起仲裁,由第三方參與調節,以此來提高用人單位自愿賠償的基數,調解達成的協議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不履行,第三方可以進行下一步強制履行的程序,再者就是法律后果不同,和解達成的協議靠雙方自覺履行,強制性,這里的關鍵是和解時雙方信息不對等,如何賠償,工傷調解與和解一字之差區別卻很大。
工傷調解與和解一字之差區別卻很大。和解和調解是兩個不同的程序,區別在于調解與和解的行為主體不同。
和解是傷者與用人單位雙方自己協商,調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通過深入細致的工作使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這里的第三方包括主管部門、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再者就是法律后果不同,和解達成的協議靠雙方自覺履行,強制性。調解達成的協議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不履行,第三方可以進行下一步強制履行的程序。
雙方和解要看自愿,賠付要看自覺。這里的關鍵是和解時雙方信息不對等,如何賠償?用人單位懂你卻不懂各種標準,還容易被別有用心的用人單位轉換了概念降低賠償。再者就是地位不對等,傷者在用人單位面前往往感覺低人一等,受制于人。
用人單位的一句話:就這些錢你愛要不要!傷者迫于地位不對等而被迫選擇接受在第三方參與,用人單位往往不敢太囂張。第三方公平公正的調解一般不會有較大的信息差,對勞動者的權益有較大的保障。因此工傷在走流程時我的建議是先和解,和解前一定要有一套賠償方案。
注意!這里的賠償方案不是簡單的乘法加法的賠償明細,而是法律依據級別依據,計算依據都很明確的賠償方案。和解的同時明確用人單位的態度,能談就談不能談主管部門介入或提起仲裁,由第三方參與調節,以此來提高用人單位自愿賠償的基數。這時候要懂得審時度勢、見好就收。如果第三方調解不是你放平心態等待裁決或判決,堅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勞動爭議案件能調解的還是調解為好
在很多勞動爭議中,勞動者經過仲裁一審進入二審,可能拖的時間都有一兩年時間。勞動者也有怨氣,特別是在一審或仲裁支持勞動者訴求的情況下,二審時,用人單位往往會提出調解,這種時候調解好不好呢,需要雙方都認真考慮。
雙方之間還是調解的比較好。有時候并不是所謂的利益最大化,能拿到的賠償越多就越好,現實往往并不是這樣的,有利必有弊。
首先,勞動者往往把怨氣發到公司的代理律師頭上,認為律師在庭審時抹黑自己,欺騙法庭,不講事實,現在又想來調解,就是個真小人。而且自己有法院或者仲裁的支持,認為賠償或者補償是自己應該拿到,不想調解。那么是不是這樣呢?其實,這反映了勞動者不理性的一面。律師作為公司的代理人,他必然是站在公司利益的角度去工作的,如果他站在你的角度去幫你說話,那么反而是違背他的職業道德,所以不必對公司的代理律師懷揣惡意。
不管律師怎么說,最終判決的是法院。而且大多數律師還是希望雙方能調解的。勞動者不是法律專業的人員,在審理過程中提交的證據不扎實不合規范,被挑刺,被否認,這些都是很普遍的,對方律師為了維護對方的利益,庭審時必然會挑問題,但是為了平穩的解決案件提出調解,也是很正常的,沒什么奇怪。勞動者要做的是扎實自己的證據,在平時有很強的維權意識,在職時注意收集和整理保存證據,固定相應的事實,而不是倉促應對。有時心平氣和的聽聽對方律師提出的一些和解或者調解的意見,你就可以理解到,這并不是挖坑讓你去跳,而是為了更好的解決問題。
其次,如果,二審階段的公司主動提出愿意按訴求金額的50%以上調解,說明公司有較強的調解意愿,如果你也想早點結束相關訴訟,早點執行到位,最好還是調解掉??梢蕴岢霭俜种甙耸姆秶?,總的來說雙方都還是可以接受的。
再次,如果堅持訴訟,一審支持了一方的主張,二審維持的幾率還是很大的,但真正落實到位可能還需要比較長的時間。比如執行可能還會拖一段時間。時間因素要考慮,走完法律程序,不委托律師的話,自己搞還會耗費很多精力。判決總額也不大,沒有必要去糾結。
最后,要考慮到公開判決的長遠影響。這類判決有生效的文書的話,會很快上網。那么你跟公司間的爭議就會公開。雖然對公司是有一定的影響,但是有的時候對勞動者也是有很大影響的?,F在很多用單位也是很在意勞動者的背景調查的。如果有相關訴訟,可能對就業有一定影響。
勞動爭議能調解就調解掉,否則對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來說可能都是一個雙輸的結局。調解可能不那么盡如人意,但對雙方來說都是留有余地的一個選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