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和解還是判決好(開庭調解對誰有利)

導讀:
庭外和解和判決有什么區別根據我國相關規定,訴訟案件中進行庭外調解和判決是兩回事,二者還是有一定的區別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性質不同、參加的主體不同以及效力不同,且雙方進行庭外調解的話,是能退還訴訟費的,根據《民事調解規定》,二者的聯系表現為以下兩點:第一,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法律分析】在起訴之后當事人并不是馬上就會面臨著法院開庭,而是會先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矛盾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了之后,自然而然就沒有了判決了。
開庭后調解還是判決好
首先,調解書和判決書都有法律效力,從法律效力來講是一樣的。好與不好,看具體內容和角度立場。
【法律分析】
在起訴之后當事人并不是馬上就會面臨著法院開庭,而是會先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矛盾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了之后,自然而然就沒有了判決了。調解書跟判決書在一定程度上是有相似性等等,調解書與判決書有幾個區別,判決書是法院根據事實與法律進行裁判,必須是合法的;調解書是根據當事人協商一致,法院進行依法確認,不違法即可。這里要注意的是合法與不違法是有很大區別的。還有個區別,對判決書不服可以依法上訴,調解書不能上訴。調解書、判決書有各自的好處,但是案件如果能夠進行調解達到自己的要求或是訴求的話,可以同意調解沒有必要繼續訴訟判決。審判制度的優點主要在于:
(1)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得出的判決,能讓案件的處理結果最為符合現行法律對于相關問題的規定。
(2)有助于保護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
(3)審判可以使一些案情復雜,調解雙方都不愿妥協的案件得以快速結案。
調解制度的主要優點則是:
(1)簡單快速,在訴訟發起后,法庭辯論結束前,由法院充當“和事佬”進行調解,能夠有效地化解當事人的分歧,使雙方快速達成一致,可以更徹底地解決矛盾,也能節省司法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2)一些事實難以查清的案件,調解更有利于實現當事各方想要的公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 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零一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庭外和解和判決有什么區別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訴訟案件中進行庭外調解和判決是兩回事,二者還是有一定的區別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性質不同、參加的主體不同以及效力不同,且雙方進行庭外調解的話,是能退還訴訟費的。
一、庭外調解和判決一樣嗎?
庭外和解與法庭調解相比較,有以下幾點區別:
1.性質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后者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2.參加的主體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后者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3.效力不同。根據法庭調解達成協議制作的調解書生效后,訴訟歸于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當事人在訴訟中和解的,則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后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
應當注意的是,庭外和解與法庭調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沒有關系。
根據《民事調解規定》,二者的聯系表現為以下兩點:
第一,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
第二,當事人在和解過程中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和解活動進行協調,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審判輔助人員或者邀請、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協調活動。
庭外和解:在判決前雙方隨時可以和解,和解后一般都要撤訴,也可以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
法庭調解: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
二、法院調解的特點是什么?
法院調解有這樣的一些特點:
1.法院調解發生在訴訟過程中。因此,當事人在此過程人所進行的行為,屬訴訟行為,對當事人產生訴訟上的約束力;訴訟外的調解發生在訴訟之外,當事人的行為無訴訟上的意義。
2.法院調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的。人民法院進行該活動,依據的是其審判職權,所進行的活動屬于審判活動,具有審判上的意義,具有司法的性質;
后者的主持者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委員、行政機關的官員、仲裁機構的仲裁員,所進行的活動不具有審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質。
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在訴訟中經各方當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者與案件有一定聯系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和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的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3.法院調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則和程序。在我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調解要遵循當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則,應當在事實清楚、責任分明的基礎上進行,法院組織調解還需要有一定的程序;
綜上所述,訴訟外的調解雖然也要求要當事人自愿和合法,但這對它們而言不是法律規定的原則,在查清事實和分清責任的問題上也不像法院調解那樣嚴格,在程序上,訴訟外調解也不如法院調解規范。
打官司調解好還是判決好
首先,調解書和判決書都有法律效力,從法律效力來講是一樣的。
好與不好,看具體內容和角度立場。
調解書與判決書有幾個區別,判決書是法院根據事實與法律進行裁判,必須是合法的;調解書是根據當事人協商一致,法院進行依法確認,不違法即可。——這里要注意的是合法與不違法是有很大區別的。
還有個區別,對判決書不服可以依法上訴,調解書不能上訴。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閉盯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一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與判決相同。
也就是說,調解書送達后,就產生以下后果:
(1)當事人不能以經過調解解決的同一事實和理由,肆指對另一方再裂態配行起訴;
(2)調解協議是雙方自愿達成的,當事人不得上訴;
(3)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調解書送達后,如發現確有錯誤,當事人可以申訴,人民法院應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調解書有給付內容的,一方當事人又不履行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中規定達成協議的,不得上訴。如有一放未按協議內容,對方可以上訴。
欠錢調解好還是判決好
法院的調解好。因為能借給錢。證明兩個人還是很有感情的。調解的原因就是希望能夠各自讓一步。在相互理解的基礎上解決問題。如果有法院進行判決。很可能兩個人的關系已經惡化,沒辦法進行調解。需要法院強制性的判。一般判決錢法院都會調解,調解不成的會有法院判決。一般調解都是兼顧兩方意見進行磋商,可能債權人要犧牲少部分利益,但是效果是:見效快。比起判決債務人執行積極性相對較高。判決更多的體現法理的公平,但是被告抵觸心里相對大一些。
開庭后調解還是判決好
法律主觀:
如果案件適用調解,在開庭前會先進行調解。民事調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主持并促使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協商解決的制度。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交通事故法院調解好還是判決好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賠償問題雙方調解好還是法院判決好根據當事人的實際需要判斷。如果通過雙方調解處理的,對于受害者而言,可以較快地得到賠償,時間較短,但也有可能會因此放棄部分的賠償,不能得到全額賠償。通過法院訴訟的,可以得到應有的賠償,但一是可能時間會稍長。
(1)調解是法院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情況下主持的調解,在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有可能都有一些讓步和妥協,并不一定完全參照法律的規定。判決則必須由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作出的,是有法律依據的。
(2)調解一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中的義務,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一身判決只能在上訴期內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的情況下才能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