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條【婚后雙方互為家庭成員】

導讀:
1980年《婚姻法》第8條規定: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人民法院在審理該類糾紛時,應嚴格以當事人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依據予以評判。那么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條【婚后雙方互為家庭成員】。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980年《婚姻法》第8條規定: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人民法院在審理該類糾紛時,應嚴格以當事人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依據予以評判。關于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條【婚后雙方互為家庭成員】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條【婚后雙方互為家庭成員】
【條文】
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男女結婚后家庭組成的規定。根據男女平等原則,男女雙方登記結婚后,如何安排家庭生活的居所、成員結構應由當事人自由決定,既可以是女方成為男方的家庭成員,同樣,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的家庭成員。
【條文理解】
本條雖是賦予男女雙方結婚后如何組成家庭的自由選擇權的規定,但在性別價值導向上具有重大意義,是男女平等原則在婚姻家庭領域適用的具體體現。我國傳統倫理文化推崇君權、父權和夫權,講究男尊女卑,男女雙方結婚后女方通常會搬至男方住所,加入男方家庭,成為男方的家庭成員,與男方其他直系血親共同生活生產。并且,在封建社會時期,女方結婚后不僅所生子女隨男方姓氏,自己的名字還不可以使用,只能以男方姓氏冠用,如男方姓吳,其妻子則稱為吳氏。因此,在我國民間自古便有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的說法,這亦是對當時生活現象的真實寫照。同理,若男女結婚后,男方到女方家庭生活,改姓女方姓氏,所生子女隨女方姓氏,則會遭到周圍鄰居、宗族成員的嘲笑和鄙視,并將與女方家庭一起生活的男性貶稱為倒插門女婿,即入贅。這些社會生活現象本質上是封建時期對女性的一種歧視,是男女社會地位不平等在家庭生活關系中的集中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國家頒布多部法律革除舊弊、消滅惡習,保障婦女權益,提升婦女地位,努力使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享有與男性平等的權利。1980年《婚姻法》第8條規定: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自此,我國從法律層面尊重并肯定婚姻雙方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可以確定其家庭組成。另外,從法律上特別增加規定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實質是為實現男女平等所作出的努力。當然,該條規定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這一也字暴露了在當時社會背景下,我國普通大眾仍把結婚后女方成為男方的家庭成員視為一種常態,而男方成為女方家庭人員的情形為例外。因此,2001年《婚姻法》對該條規定進行修改,將也字去掉,規定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一字之差,但卻體現了婚姻家庭領域對男女平等原則的進一步落實,具有非常積極的指向意義。本次民法典編纂依然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延續2001年《婚姻法》規定,未對本條作出修改。
【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實踐中,與該條規定相關的糾紛多集中于侵害集體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我國實行戶口雙軌制,城市戶口與農村戶口分別管理。近年來由于城鎮化的加速發展,征用農村土地進行開發建設越發常見,位于拆遷征用范圍內的農村村民可能因拆遷將獲得巨額財富。目前,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征地補償款的依據一般為具有該村戶籍身份的村民,但由于傳統文化的影響,女方與男方結婚后,盡管其戶籍并未遷入男方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保留原戶籍,但常視為女方已喪失原村集體組織經濟成員資格,不予分配征地補償款。人民法院在審理該類糾紛時,應嚴格以當事人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依據予以評判。
如錢某、陳某某訴衡陽市珠暉區茶山坳鎮某某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2001年《婚姻法》關于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的規定,我國法律并未規定婦女結婚后必須將戶籍遷入男方所在地,成為男方家庭成員。錢某未在其丈夫戶籍所在地取得承包地,也未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從其在衡陽市珠暉區茶山坳鎮某某組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來看,錢某的相關社會保障仍需依賴于衡陽市珠暉區茶山坳鎮某某組集體土地,錢某并不因結婚喪失衡陽市珠暉區茶山坳鎮某某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衡陽市珠暉區茶山坳鎮某某組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向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每人分配土地征收補償款33600元時,未向錢某和陳某某進行分配,其行為侵害了錢某和陳某某的合法權益。
另外,在我國某些省份的部分農村,男方盡管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并辦理了入戶手續,取得女方所在村落的戶籍,但仍不被視為女方所在村落的村民,不具有女方所在集體組織經濟成員資格,不予分配征地補償款。人民法院在審理該類糾紛時,同樣應嚴格以當事人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依據予以評判,不得以認為倒插門女婿不屬于本村村民的當地習慣或社會風俗為依據進行裁判。
如洪某成、曾某英、洪某艷、董某江、洪某素與攸縣江橋街道辦事處龍湖社區某村民小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中,董某江為洪某艷的丈夫,系洪某成按照農村習俗招為上門女婿。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董某江系農業人口,其于2006年與洪某艷結婚,并將戶籍遷入攸縣江橋街道辦事處龍湖社區某村民小組的組民洪某成家,成為洪某成的家庭成員,是基于婚姻關系依法落戶于攸縣江橋街道辦事處龍湖社區某村民小組,已經通過加入取得方式獲取了該小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要求在2009年和2013年所征收的土地補償款分配中與其他組民享有同等份額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來源:麗姐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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