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運人托運危險物品負有哪些特別義務

導讀:
《合同法》第307條第1款規定,對托運人托運危險物品規定了以下三項義務: 1、對危險物品進行妥善包裝。要求托運人提供這些材料的目的是為承運人采取措施進行安全運輸,同時也是為了讓承運人了解危險物品后,決定是否進行運輸。托運人不得將危險物品報成非危險物品的名稱,否則就要承擔責任。那么托運人托運危險物品負有哪些特別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307條第1款規定,對托運人托運危險物品規定了以下三項義務: 1、對危險物品進行妥善包裝。要求托運人提供這些材料的目的是為承運人采取措施進行安全運輸,同時也是為了讓承運人了解危險物品后,決定是否進行運輸。托運人不得將危險物品報成非危險物品的名稱,否則就要承擔責任。關于托運人托運危險物品負有哪些特別義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307條第1款規定,對托運人托運危險物品規定了以下三項義務:
1、對危險物品進行妥善包裝。這里的妥善包裝應當按照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即應當根據危險物品的不同性質和特點,采取足以防止危險物品產生危害的措施進行包裝。
2、作出危險物標志和標簽,即對需要托運的已經采取包裝措施的危險物品,在包裝外表標明該物品屬于危險物品的標志和標簽,以明確的方式進行提示,以防止引發事故。
3、托運人還應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范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要求托運人提供這些材料的目的是為承運人采取措施進行安全運輸,同時也是為了讓承運人了解危險物品后,決定是否進行運輸。托運人不得將危險物品報成非危險物品的名稱,否則就要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