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風車所屬單位負有補償義務

導讀:
安徽合肥首例“好意同乘”案近日有了一審判決,駕駛員雖然免除了賠償責任,但其單位須向搭車人補償費用。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法院一審判決車輛所屬單位上海鐵路局合肥站補償搭車人王某一萬余元。為此,王某共發生醫療費4.2萬余元,除去醫療保險支付的費用,王某起訴合肥站和束-平合計賠償3.1萬余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糾紛的起因由于“好意同乘”,雖然王某在乘車過程中未支付任何費用,但是駕駛員束-平駕車行為屬于履行職務行為,其在行為過程中對他人造成的損害,相應的法律后果應由合肥站承擔。該站代理人表示,這主要基于合肥站愿意對傷者進行適當補償的初衷。那么順風車所屬單位負有補償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安徽合肥首例“好意同乘”案近日有了一審判決,駕駛員雖然免除了賠償責任,但其單位須向搭車人補償費用。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法院一審判決車輛所屬單位上海鐵路局合肥站補償搭車人王某一萬余元。為此,王某共發生醫療費4.2萬余元,除去醫療保險支付的費用,王某起訴合肥站和束-平合計賠償3.1萬余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糾紛的起因由于“好意同乘”,雖然王某在乘車過程中未支付任何費用,但是駕駛員束-平駕車行為屬于履行職務行為,其在行為過程中對他人造成的損害,相應的法律后果應由合肥站承擔。該站代理人表示,這主要基于合肥站愿意對傷者進行適當補償的初衷。關于順風車所屬單位負有補償義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安徽合肥首例“好意同乘”案近日有了一審判決,駕駛員雖然免除了賠償責任,但其單位須向搭車人補償費用。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法院一審判決車輛所屬單位上海鐵路局合肥站補償搭車人王某一萬余元。
2005年11月9日晚8時許,合肥火車站職工束-平駕駛本單位交通車接送單位員工,在行至合肥市某小區附近??繒r,遇見并非合肥站職工的王某,王某為搭順風車,遂上了車。束-平覺得王某系單位職工家屬,故未反對其乘車。行車途中,因束-平緊急剎車,致使王某在車內摔倒,后送往醫院診斷為左股骨粗隆區粉碎性骨折。為此,王某共發生醫療費4.2萬余元,除去醫療保險支付的費用,王某起訴合肥站和束-平合計賠償3.1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糾紛的起因由于“好意同乘”,雖然王某在乘車過程中未支付任何費用,但是駕駛員束-平駕車行為屬于履行職務行為,其在行為過程中對他人造成的損害,相應的法律后果應由合肥站承擔。王某作為無權乘車的搭乘者,也應當承擔自愿同乘期間的相應風險,因此應酌情限制合肥站的民事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拿到一審判決,合肥站顯得很平靜。該站代理人表示,這主要基于合肥站愿意對傷者進行適當補償的初衷。但他直言,單位一直號召職工助人為樂,但發生這個官司后,使得這樣的工作陷入一種尷尬境地,從單位來講不希望因為職工助人為樂而承擔經濟損失。
“自從拿到法院的開庭傳票,就受到很大打擊。法院判決合肥站賠償一萬多元,這些錢還不知道會不會從自己的工資里扣。這件事對我的打擊很大,甚至對我的家庭也造成了傷害?!焙戏收抉{駛員束-平說,當初帶王某乘車,主要看到她年紀較大了,只想到順路可以讓老太太少走點路,但沒有想到會出現后面的事情。如果當初知道因為這樣的事情可能成為被告,還可能承擔巨額賠償,他肯定是不會帶的。
好心讓人搭順風車,卻因搭車人在車內摔倒,被告上法庭,賠償費用,這讓很多人不解。合肥首例“好意同乘”案一審宣判后,引起熱議。雖有人贊成對搭車人受傷應給予適當補償,但更多人認為,做好事還要搭上賠錢,會讓人們在做好事的同時有后顧之憂。有法律界人士認為,近年類似“好意同乘”做好事反吃官司賠錢的事情時有發生,社會在鼓勵大家勇于做好事的同時,還缺少一種類似于“見義勇為基金”的保障機制,應建立制度來保障做好事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