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萬噸大豆運輸途中霉變 承保人須賠付1800萬元

導讀:
5萬多噸大豆在運輸途中發霉變質,保險公司以貨損原因屬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約定為由,拒絕了貨主的索賠要求。卸貨前,油品公司對大豆抽樣時發現有霉變、受損現象,立即通知了平安公司。油品公司和平安公司分別委托兩家檢驗公司對大豆損失進行查勘和調查。保險拒賠雙方對簿公堂 2005年5月26日,在平安公司拒絕賠付的情況下,油品公司將其告到法院,要求對方支付保險賠償近1800萬元及船舶滯期損失費等。一審判決后,平安公司不服,向廣東省高院提起上訴,廣東省高院審理后維持原判。那么5萬噸大豆運輸途中霉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5萬多噸大豆在運輸途中發霉變質,保險公司以貨損原因屬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約定為由,拒絕了貨主的索賠要求。卸貨前,油品公司對大豆抽樣時發現有霉變、受損現象,立即通知了平安公司。油品公司和平安公司分別委托兩家檢驗公司對大豆損失進行查勘和調查。保險拒賠雙方對簿公堂 2005年5月26日,在平安公司拒絕賠付的情況下,油品公司將其告到法院,要求對方支付保險賠償近1800萬元及船舶滯期損失費等。一審判決后,平安公司不服,向廣東省高院提起上訴,廣東省高院審理后維持原判。關于5萬噸大豆運輸途中霉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5萬多噸大豆在運輸途中發霉變質,保險公司以貨損原因屬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約定為由,拒絕了貨主的索賠要求。廣東省高院日前終審判決: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依法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免責條款,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無效。
通風不良進口大豆霉變
2004年4月15日,廣東富虹油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油品公司)將從國外購買的57750噸散裝巴西大豆委托“韓進大馬”輪承運。貨物起運前,油品公司向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公司)投保“一切險”。2004年4月28日,平安公司簽發了貨物運輸保險單,以郵政快遞的方式寄送油品公司。保險單正面以中文載明承保條件,背面以英文載明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格式)條款。油品公司向平安公司支付了人民幣近17萬元的保險費。2004年6月16日,“韓進大馬”輪抵達中國湛江港。由于為等待這批進口大豆的檢疫許可證,直到2004年8月1日,“韓進大馬”輪才開始卸貨。卸貨前,油品公司對大豆抽樣時發現有霉變、受損現象,立即通知了平安公司。
油品公司和平安公司分別委托兩家檢驗公司對大豆損失進行查勘和調查。四份檢驗報告一致表明:“韓進大馬”輪從2004年5月8日啟航至8月2日靠泊卸貨期間,艙內一直通風不良,艙內缺乏通風而產生高溫和艙汗是導致被保險貨物霉變、燒傷、熱損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中兩份檢驗報告還指出,運輸遲延(即船舶到港后停航)也是貨損原因。
保險拒賠雙方對簿公堂
2005年5月26日,在平安公司拒絕賠付的情況下,油品公司將其告到法院,要求對方支付保險賠償近1800萬元及船舶滯期損失費等。廣州海事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保險單背面載明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平安公司對貨損能否免責成為爭議焦點。
油品公司認為,由于平安公司簽發的保險單背面以英文載明免責條款,自己訂約時不了解條款內容,平安公司也沒有作出說明,因此平安公司無權以此拒賠。平安公司辯稱,保險合同的全部條款是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的內容,合法有效,原告不能在事故發生后只選擇合同的責任條款而否定免責條款。本案貨損絕大部分是油品公司、發貨人方面的原因與運輸遲延造成的,這屬于保險單約定的除外責任。油品公司應承擔大部分的損失和費用。
免責條款不告知視為無效
法院審理認為,油品公司雖然在投保單上選擇投保“一切險”,但合同沒有寫明承保范圍、除外責任等險別內容,不能推定油品公司已經明確了解“除外責任條款”;被告郵寄保險單給原告,而不是當面簽發,不能推定被告對原告明確說明了除外責任條款。雙方當事人均為國內當事人,而被告向原告簽發的保險單卻以英文規定除外責任,不便于原告了解,以決定是否同意接受對其利益有重大影響的除外責任條款。
根據《保險法》第十八條“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中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的規定,法院認定保險單規定的除外責任條款不產生效力。
法院另外認為,本案提單沒有明確約定航行時間以及交付時間。在承托雙方沒有明確約定航行時間和交付時間的情況下,平安公司主張涉案貨物發生了航行遲延和交貨遲延缺乏事實依據,無權以此為由主張對涉案78%的貨損不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定,平安公司應向油品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貨損檢驗費等施救費用,合計人民幣近1800萬元及利息。
一審判決后,平安公司不服,向廣東省高院提起上訴,廣東省高院審理后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