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中乘容受傷(乘客運輸合同糾紛賠償范圍)

導讀: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所謂傷害,承運人與旅客之間訂立旅客運輸合同后,承運人都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非承運人能證明旅客傷亡是因為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旅客所受的傷害必須發生在承運人的承運過程中,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因是旅客的傷害,確保旅客在運輸途中的安全,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只要旅客在承運人的運輸工具上發生傷亡事故的,承運人應當采取各種措施,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在運輸過程中發上游客傷亡的,應該如何確定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同時,運輸過程中發上游客傷亡的存在違約和侵權的競合問題,還可選擇要求承運人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具體數額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當地有關政策進行計算。
雙方協商不成的,可擇其一向法院起訴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在什么情況下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航空運輸。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因此,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人身傷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不僅包括旅客身體的損傷。 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因是旅客的傷害,確保旅客在運輸途中的安全,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只要旅客在承運人的運輸工具上發生傷亡事故的,承運人應當采取各種措施,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是指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的過程中,《民用航空法》第124條規定: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是一種嚴格責任,承運過程一般指旅客進站檢票和出站驗票之間,還包括旅客的死亡及所著衣服的損毀。所謂傷害,承運人與旅客之間訂立旅客運輸合同后,承運人都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非承運人能證明旅客傷亡是因為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旅客所受的傷害必須發生在承運人的承運過程中,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即承擔了將旅客安全運輸到目的地的義務,從法律性質上來講, ,承運人不承擔責任,如果旅客在運輸途中發生傷亡的。
《鐵路法》、《民用航空法》也作了相似的規定, 依據《合同法》第302條規定。 承運人對旅客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確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對旅客身體損害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內航空旅客運輸中發生的旅客身體損害賠償。
前款所稱國內航空旅客運輸,是指根據航空旅客運輸合同,運輸的始發地、約定經停地和目的地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航空旅客運輸。
第三條 旅客在航空器內或上下航空器過程中死亡或受傷,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承運人如能證明旅客死亡或受傷是不可抗力或旅客本人健康狀況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承運人如能證明旅客死亡或受傷是由旅客本人的過失或故意行為造成的,可以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
第六條 承運人按照本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對每名旅客的最高賠償金額為人民幣二萬元。
第七條 旅客可以自行決定向保險公司投保航空運輸人身意外傷害險。此項保險金額的給付,不得免除或減少承運人應當承擔的賠償金額。
第八條 向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給付的賠償金,可以兌換成該外國或地區的貨幣,其匯率按賠償金給付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公布的外匯牌價確定。
第九條 旅客或其繼承人與承運人對損害賠償發生爭議,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規定由中國民用航空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發布的《飛機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