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貨車相撞 乘客受傷誰人賠償

導讀:
原告受傷后的損失,應視為肇事車已作賠償。一種是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提出,一種是以旅客運合同糾紛提出。本案事故發生后,徑事故責任認定,損害賠償調解等法定程序,賠償主體已明確是肇事貨車駕駛員,客車公司不是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并且三原告已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字予以確認。那么客貨車相撞 乘客受傷誰人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受傷后的損失,應視為肇事車已作賠償。一種是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提出,一種是以旅客運合同糾紛提出。本案事故發生后,徑事故責任認定,損害賠償調解等法定程序,賠償主體已明確是肇事貨車駕駛員,客車公司不是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并且三原告已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字予以確認。關于客貨車相撞 乘客受傷誰人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本案如何處理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林某等三人雖是乘坐被告的客車受傷,但事故發生后肇事車主已將林某三人送醫治療出院,并支付了全部醫療費用,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由貨車駕駛員負全部責任,2003年12月10日原告與貨車駕駛員在交警隊主持下達成了調解協議并支付了部份費用,并出具了欠條約定了明確的數額和支付時間。原告受傷后的損失,應視為肇事車已作賠償。至于拖欠未付,應視作原告與肇事車主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原告可通過訴訟向出具欠條人追索,不能因與肇事方拖欠支付賠償而否認原告的損失已經處理的事實,按照請求權競合的一般請求原則,原告對自己受到的傷害有二種追索賠償損失的救濟途徑。一種是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提出,一種是以旅客運合同糾紛提出。前一種是侵權糾紛受《民法受則》調整,后一種是合同糾紛受《合同法》調整。原告可能選擇其中一種提起損害賠償,不可以兩種救濟途徑同時提起。
本案中,原告已選擇了道路交通事故與貨車駕駛員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是損害賠償損失的救濟途徑。《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第三十四條規定“徑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本案事故發生后,徑事故責任認定,損害賠償調解等法定程序,賠償主體已明確是肇事貨車駕駛員,客車公司不是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并且三原告已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字予以確認。至于賠償義務承擔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后沒履行應履行的義務,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只能針對調解書上已確認的賠償義務主體,起訴客車公司要求按客運合同解決,顯然不符合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規定,依法不應予以支持。因此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告知其以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另行起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林某三原告以公路旅客動輸合同糾紛提起訴訟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其理由如下:
一、三原告與汽車客運公司已形成旅客運輸合同關系,原告旅途受傷,具有起訴訟被告并獲得賠償的法定權利。
旅客運輸合同是法律賦予一定名稱并作出特別規定的合同,屬于有名合同,又可稱為典型合同。對于有名合同,應直接適用法律規定。作為承運人的客車公司,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將旅客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合同責任是一種嚴格責任,只要沒按合同不履約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從這一規定,不難看出客運合同責任是嚴格責任。除承運人能證明旅客傷亡是自身健康或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外,承運人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結合本案案情,原告乘被告客車途中受傷,并非《合同法》上所列舉的除外責任造成。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賠償于法有據。
二、原告接受交警護送到指定醫院接受治療并由肇事車方支付了醫藥費、伙食費及參加交警隊組織調解不能成為被告不承擔責任的理由。
原告受到傷害后,不安交道管理部門將原告三人送醫院搶救,并責令貨車駕駛員勢付醫藥治療費及伙食費,是屬應急救助行為,在接受治療后,交警大隊通知其鑒定并組織調解。如果承擔責任人在調解之后自動履行全額賠償,那無論是息訴調紛,化解矛盾,還是從節省訴訟資源與成本,減少結累,都是有昨的。況且原告參加調解也是為了自身的損失得到補償,并無惡意。而且,原告參加調解不是請求權的選擇。因為交通事故的調解是其處理程序中的必徑程序。它是國家行政機關對交通事故處理的一種公力救濟措施,不管調解效果如何,均應進行。原告參加調解,不是自發的,自覺的去選擇了肇事方,不能看作原告已放棄了對被告的訴權,只要其損失未得到賠償,就可以依法向被告索賠。
三、被告不能以傷害非自己的責任而對抗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害,公害交通受理部門責任認定貨車駕駛員負責全部責任。客車駕駛員不負責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是對交通事故原因分折,是對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認定,是對處理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不能作為客運合同違約責任的理由在本案中,原告雖屬交通事故受傷,但客車運輸公司在履行過程中有違約行為,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竟合時,應許原告選擇某種請求權未實施對權力的救濟,根據不真正連債務的法律關系。被告和貨車方均負有賠償原告損失的責任。原告選擇向被告主張權利,也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按照約定解決的規定,因此,原告選擇被告主張權利是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