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的內容與正確繕制

導讀:
提單的內容與正確繕制1.提單的名稱:必須注明“提單”字樣。如信用證要求“2/3OriginalB/L”,即指承運人簽發提單正本三份,受益人憑全套正本提單其中的二份辦理結匯。若是收妥待運提單,待貨物實際裝船完畢后記載船名。提單上印有“前期運輸由”欄也為“多式聯運”方式所專用,不能作為轉船提單時打明第一程海輪名稱的欄目。那么提單的內容與正確繕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提單的內容與正確繕制1.提單的名稱:必須注明“提單”字樣。如信用證要求“2/3OriginalB/L”,即指承運人簽發提單正本三份,受益人憑全套正本提單其中的二份辦理結匯。若是收妥待運提單,待貨物實際裝船完畢后記載船名。提單上印有“前期運輸由”欄也為“多式聯運”方式所專用,不能作為轉船提單時打明第一程海輪名稱的欄目。關于提單的內容與正確繕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提單的內容與正確繕制
1.提單的名稱:必須注明“提單”(Bill of Lading)字樣。
2.提單的份數:整套正本提單注有份數。應當按照信用證規定辦理,如信用證規定:全套提單 (FullSetB/L 或 CompleteSetB/L) 是指承運人簽發提單正本,通常為一份、二份或三份。如信用證要求“2/3OriginalB/L”,即指承運人簽發提單正本三份,受益人憑全套正本提單其中的二份辦理結匯。
3.托運人(Shipper)的名稱和營業所:此欄填寫出口商,信用證沒有特殊規定時應填寫信用證受益人(Benificiary)的名稱和地址,如果信用證要求以第三者為托運人必須按信用證的要求予以繕制。
4.收貨人(Consignee)的名稱:收貨人的指定關系到提單能否轉讓,以及貨物的歸屬問題,收貨人名稱一欄必須按信用證的規定填寫。例如,信用證規定提單做成“made out to order”,則打“order”一字;“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applicant(申請開證人)”則打“order of ××××(applicant全名)”、“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issuing bank”則打“order of ××××Bank(開證行全名)”
如信用證規定提單直接做成買主(即申請人)或開證行的抬頭,則不可再加“order of”兩字。
5.通知方(Notify Party):須注有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名稱和地址、電訊號碼等。被通知人即進口方或進口方的代理人。
6.海運船只(Ocean Vessel)本欄按實際情況填寫承擔本次運輸貨物的船舶的名稱和航次。若是收妥待運提單,待貨物實際裝船完畢后記載船名。
7.裝貨港(Port of Lading):本欄填寫貨物的實際裝船的港口名稱,即啟運港。
8.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本欄填寫海運承運人終止承運責任的港口名稱。
在單式海運即港對港(裝貨港到卸貨港)運輸方式下,只須在裝貨港(Port of Loading),海輪名(Ocean vessel),及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三欄內正確填寫;如在中途轉船(Transshipment),轉船港(Port of Transshipment)的港名,不能打在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欄內。需要時,只可在提單的貨物欄空間打明“在××(轉船港)轉船”“with transshipment at ××。”
“港口”(Port)和“地點”(place)是不同的概念。有些提單印有“收貨地點”(place of receipt/taking in charge)和“交貨地點/最后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final destination)等欄目,供提單用作“多式聯運”(multimode transport)或“聯合運輸”(combined transport)運輸單據時用。單式海運時不能填注。否則會引起對運輸方式究竟是單式海運抑或多式聯運的誤解。
提單上印有“前期運輸由”(pre carriage by)欄也為“多式聯運”方式所專用,不能作為轉船提單時打明第一程海輪名稱的欄目。只有作多式聯運運輸
單據時,方在該欄內注明“鐵路”、“卡車”、“空運”或“江河”(Rail、truck、air、river)等運輸方式。
9.標志和號碼(Marks and Nos):又稱嘜頭,是提單與貨物聯系的主要紐帶,是收貨人提貨的重要依據,必須按信用證或合同的規定填寫。如無嘜頭規定時可注明:“NO MARKS”(N/M)。
10.包裝種類和件數,貨名(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此欄按貨物是散裝貨、裸裝貨和包裝貨的實際情況填寫。
11.毛重和尺碼(Gross Weight and Measurement):此欄填寫各貨物的毛重和體積(尺碼)。
12.合計件數(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 or Packages):此欄填寫貨物的毛重總數和體積總數(必須用大寫)。
提單上關于貨物的描述不得與商業發票上的貨物描述有所不一致,貨物件數應按實際包裝名稱填寫。
13.運費和其他費用(Freight and Charges):此欄填寫運費及額外的附加費用。
14.運費支付地點(Freight Payable at):此欄按信用證的規定填寫。
15.簽單地點和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提單簽發地為裝運港所在城市的名稱,簽發日期為貨物交付承運人或裝船完畢的日期。
16.提單的簽發:提單必須由船長或承運人或承運人的代理人簽字蓋章。
提單正面須打明承運人(CARRIER)的全名及“CARRIER”一詞以表明其身份。
若提單正面只打明(或印明)承運人全名為“*** LINE”,由承運本人簽發提單顯示:ABC AS CARRIER;提單正面已打明(或印明)承運人全名為“*** LINE” 及“CARRIER”一詞以示明其身份,由承運人本人簽發提單只顯示:ABC;由船長簽發提單顯示:CAPRAIN ABC AS MASTER; 由代理行(FORWARDER)簽署提單時,則在簽署處必須打明簽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或as agents for/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提單正面未作如上表示,且由代理行(FORWARDER)簽署提單時,則在簽署處必須打明簽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 LINE,the carrier或ABC FORWARDING Co. on behalf of *** LINE the carrier。
提單的簽發應以收貨單(M/R,件雜貨)或場站收據(D/R,集裝箱)為依據。
17.提單右上方的B/L NO.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按承運人接受托運貨物的先后次序或按艙位入貨的位置,公司內部對提單的編號。
18.提單有印就“已裝船”(“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on board…”)字樣的,毋須加“裝船批注”(“On board notation”);如有印就“收妥待運”(“Receiv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for shipment…”)字樣的則必須再加“裝船批注”并加上裝船日期。
19.提單印有“intended vessel”、“intended port of loading”、“intended port of discharge”及/或其它“intended…”等不肯定的描述字樣者,則必須加注“裝船批注”,其中須把實際裝貨的船名,裝貨港口,卸貨港口等項目打明,即使和預期(intended)的船名和裝卸港口并無變動,也需重復打出。
20.提單不能有“不潔凈”批注(unclean clause),即對所承載的該批貨物及其包裝情況有缺陷現象的批注。
21.關于轉船,根據信用證要求填制。
22.提單上的任何涂改、更正須加具提單簽發者的簽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