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用姐姐身份登記結婚

導讀:
河南省湯陰縣一女子因年齡未滿二十周歲,冒用其姐姐身份登記結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上法庭。原告陳某(男)與被告朱某(女)相識戀愛后準備登記結婚,因朱某當時年齡未滿二十周歲,朱某便用姐姐的身份證與陳某于2004年4月結婚登記,后生育一女。2010年12月,原告陳某以與被告朱某之間婚姻無效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子女進行撫養。訴訟中,朱某認為雙方婚姻有效,且同意離婚,并要求對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F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因而應認定有效婚姻。那么妹妹用姐姐身份登記結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河南省湯陰縣一女子因年齡未滿二十周歲,冒用其姐姐身份登記結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上法庭。原告陳某(男)與被告朱某(女)相識戀愛后準備登記結婚,因朱某當時年齡未滿二十周歲,朱某便用姐姐的身份證與陳某于2004年4月結婚登記,后生育一女。2010年12月,原告陳某以與被告朱某之間婚姻無效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子女進行撫養。訴訟中,朱某認為雙方婚姻有效,且同意離婚,并要求對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F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因而應認定有效婚姻。關于妹妹用姐姐身份登記結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基本案情介紹】
河南省湯陰縣一女子因年齡未滿二十周歲,冒用其姐姐身份登記結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上法庭。3月18日,湯陰縣人民法院審結該案,認定婚姻有效,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及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原告陳某(男)與被告朱某(女)相識戀愛后準備登記結婚,因朱某當時年齡未滿二十周歲,朱某便用姐姐的身份證與陳某于2004年4月結婚登記,后生育一女。2010年12月,原告陳某以與被告朱某之間婚姻無效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子女進行撫養。訴訟中,朱某認為雙方婚姻有效,且同意離婚,并要求對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原、被告登記時,被告雖未滿20周歲,但根據最高法院有關解釋,該婚姻自被告達到20周歲時生效?,F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因而應認定婚姻有效。故該案應以離婚案由進行審理。因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據此,法院作出了雙方離婚的判決。
關于本案能否構成無效婚姻,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為,首先,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不構成無效婚姻。無效婚姻是指已辦理結婚登記尚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原、被告登記時,被告雖未滿20周歲,但根據最高法院有關解釋,該婚姻自被告達到20周歲時生效?,F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因而應認定有效婚姻。其次,原、被告雙方進行過結婚登記行為,盡管被告名字不對,但其他行為均符合法律規定,名字不對,等同于筆誤或曾用名,但不能否定雙方實質上的登記行為,更不能認定原告與被告的姐姐之間存在“形式上”婚姻。因此,應認定婚姻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