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時提交的身份證件和證明材料

導讀:
⑤無法提交居民戶口簿的,可以提交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⑥因故不能提交居民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那么結婚登記時提交的身份證件和證明材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⑤無法提交居民戶口簿的,可以提交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⑥因故不能提交居民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關于結婚登記時提交的身份證件和證明材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內地居民:提交雙方當事人有效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注:1戶口簿為插頁式的,請勿拆頁使用。
②戶口簿內頁有涂改或更正的,請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加蓋校對章。
③戶口簿本人頁無身份證號碼的,請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補充,手寫補充需加蓋校對章。
④集體戶口:提供加蓋戶口簿保管單位公章的首頁復印件和本人頁原件。集體戶口常住人口登記卡(表)包含戶口住址、當事人個人信息、戶籍專用章等內容的,可不提供集體戶口簿首頁或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⑤無法提交居民戶口簿的,可以提交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⑥因故不能提交居民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2、現役軍人:
(1)本人有效的軍人證件、居民身份證;
(2)團級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3、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
(2)香港居民身份證;
(3)經香港委托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4、澳門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
(2)澳門居民身份證;
(3)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1本人無配偶聲明即無婚姻登記證明,到澳門民事登記局出具,此證明需經澳門公證署公證;
②到澳門公證署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此聲明書上有本人與對方當
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相關聲明。
5、臺灣居民:
(1)臺灣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本人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3)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注:此聲明需經過廣東省公證協會對正副本進行相符核驗證明)。
6、出國人員、華僑: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本人無配偶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選擇以下一種途徑獲取):
1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
(3)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4)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是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全文同等格式翻譯成中文,翻譯文本可以由所在國駐華使(領)館或者當地有資格的翻譯機構出具。
7、外國人: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本人無配偶的證明(選擇以下一種途徑獲取):
1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或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②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
(3)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4)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是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全文同等格式翻譯成中文,翻譯文本可以由所在國駐華使(領)館或者當地有資格的翻譯機構出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