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租賃合同違約責任

導讀:
尋求司法救濟,追究對方違約責任,依《合同法》第10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對方可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對于默示毀約,守約方一時無確切證據證實對方毀約,可等待對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對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實際違約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違約責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租賃合同履行期滿包含兩種情況,一種是常見的正常履行期屆滿,另外一種是合同無效,但是約定的履行期屆滿。那么商鋪租賃合同違約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尋求司法救濟,追究對方違約責任,依《合同法》第10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對方可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對于默示毀約,守約方一時無確切證據證實對方毀約,可等待對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對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實際違約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違約責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租賃合同履行期滿包含兩種情況,一種是常見的正常履行期屆滿,另外一種是合同無效,但是約定的履行期屆滿。關于商鋪租賃合同違約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依《合同法》第108條的規定,所謂預期違約,以稱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的行為。
3、預期違約的實質是種毀約行為,分為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種。所謂明示毀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到來之前,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違約廣播這種毀約心思表示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所謂默示毀約,是指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行為表現而預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其構成條件為:
(1)債務人的行為符合《合同法》第68條所規定的情形;
(2)守約方具有確鑿證據證明對方具有上述情形;
(3)違約方不愿提供適當的履行擔保。
4、對于預期違約,守約當事人依法選擇下列救濟方式來追究對方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1)采取自救手段,維護自身利益
依《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對于預期違約,守約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權,可單方解際合同,并可請求對方賠償損失。此規定比較適合明示毀約。但對于默示毀約而言,因恐難以掌握對方違約的確切證據,故守約方不宜而采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參照合同法第68條規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準備,以避免擴大自己的經濟損失;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在預期間內提供適當的履行擔保。若對方當事人在處理期間內不能提供適當擔保,應視為對方明示毀約,此時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此種自助措施與行使不安履行抗辯相似。
(2)尋求司法救濟,追究對方違約責任,依《合同法》第10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對方可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此種措施,對于明示毀約易于操作;但對于默示毀約,守約方須掌握對方預期違約的確切的證據后方可訴諸法律,否則,將因證據不力反而于己不利。
(3)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對方履行,當一方預期違約,對方可堅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對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靜觀對方的態度是否有所變化,然后決定是否采取相應措施。對于明示毀約,守約方應明確要求對方撤回毀約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對方履行,以免擴大損失。對于默示毀約,守約方一時無確切證據證實對方毀約,可等待對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對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實際違約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違約責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
比如是賠償對方的損失等等,但是如果合同里面沒有明確的寫明如果發生了違約的行為需要如何賠償等事宜,可以根據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來要求對方負責。
房客經房東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房客請求房東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租賃合同履行期滿包含兩種情況,一種是常見的正常履行期屆滿,另外一種是合同無效,但是約定的履行期屆滿。
在一般的房屋租賃合同中,房客經房東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除有特別約定以外,房東收回租賃房屋時,不承擔補償房客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責任,而房客一般是按照現狀交回房屋,也不承擔恢復原狀的義務。
如果房客未經房東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房客負擔,房東有權請求房客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1、出租主體資格
出租方與產權證書登記的所有權人不一致,需要出租方提供房屋所有權人出具的同意轉租證明或委托租賃授權書。
房產被抵押,需要銀行出具抵押權人同意出租證明。
2、商鋪產權
承租商鋪之前,確認以下幾個重大信息:
房屋性質:商業用房性質。
土地性質:非住宅、非工業性質。
忽略了上述信息,你可能面臨無法辦理營業執照的風險。
3、合同中的面積
建筑面積(使用率)
實用面積
地毯面積
地毯面積>實用面積>建筑面積
4、免租
應積極爭取免租的條件。
5、押金
爭取免付押金。
6、稅費
一般來說稅費由出租方自行承擔。
7、無法辦理營業執照的情況
(1)原有租賃登記信息沒有注銷,導致新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租賃登記,因此無法辦理營業執照。
(2)商鋪原已注冊營業執照,該營業登記信息沒有注銷或者遷移,導致在同一個商鋪上無法再次注冊新的營業執照。
(3)房屋類型不是商業用房,無法進行商業經營活動,導致無法注冊營業執照。
(4)因出租人材料缺失而無法注冊營業執照。
(5)房屋產權證的面積不符合政府部門的要求。
對于上述情形,可在合同中設定為出租人義務,并給予合理寬限期,超過一定期限還無法解決的,出租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8、裝修事項
(1)明確出租人同意對商鋪進行裝修,并協助辦理相關許可。
(2)出租方提前解約,補償裝修損失。
(3)明確租賃期滿時裝修設施的處置方式。
9、配套設施注意事項
明確門店經營對水、電、電話線、網線等的配置要求,并明確出租方責任。
10、簽定合同后的租賃登記事項
新進區域租賃合同登記,規避風險。
11、轉租
(1)轉租必須取得出租人書面同意。
(2)轉讓費相關規定。
12、商鋪的租售
(1)出租人在出售時,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權。
(2)即使承租人不想購買承租商鋪,業主出售后,新的業主也應當履行租賃合同,否則,新業主應當承擔租賃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