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導讀:
由于承租人通過租賃合同取得的是標的物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所以承租人對租賃物沒有處分權,租賃物不可能成為承租人的財產。同時,在租賃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享有權利都是要付出代價的,即租賃合同是一種有償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具備特定的形式,履行特定的手續為要件,當事人可以對合同形式自由選擇,因此,租賃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可見,是否采用書面形式對租賃合同的效力并不起決定作用。因此許多國家的《合同法》對租賃期間有所限制。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對租賃合同的這一特征,有學者稱之為:“租賃合同的臨時性”,說明租賃不適于財產的永久性使用。那么租賃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承租人通過租賃合同取得的是標的物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所以承租人對租賃物沒有處分權,租賃物不可能成為承租人的財產。同時,在租賃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享有權利都是要付出代價的,即租賃合同是一種有償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具備特定的形式,履行特定的手續為要件,當事人可以對合同形式自由選擇,因此,租賃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可見,是否采用書面形式對租賃合同的效力并不起決定作用。因此許多國家的《合同法》對租賃期間有所限制。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對租賃合同的這一特征,有學者稱之為:“租賃合同的臨時性”,說明租賃不適于財產的永久性使用。關于租賃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租賃合同是轉讓財產使用權和收益權的合同
租賃合同是以承租人使用與收益租賃物為直接目的,通過租賃合同,出租人轉讓、承租人取得的均僅為租賃物的使用權和收益權,而不是租賃物的所有權。無論是定期租賃,還是不定期租賃,無論承租人事實上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時間有多長,承租人均不能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這是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的根本區別。在買賣合同中,賣方轉讓的是物的所有權,買方支付對價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通過買賣合同,買方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由于承租人通過租賃合同取得的是標的物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所以承租人對租賃物沒有處分權,租賃物不可能成為承租人的財產。這一點又使租賃合同與借貸合同區別開來。正因為租賃合同以轉讓物的使用權與收益權為直接目的,所以,出租人必須對物享有所有權和使用權時,才有權將物出租,否則視為無權處分。同時,應當注意租賃合同的使用和收益,在一般情況下是連在-起的,在當事人尤特別約定時,承租人對租賃物既可以使用,也可以收益。
(二)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既互相負有一定的義務,又互相享有一定的權利,雙方的權利義務具有對應性,是一種雙務合同。同時,在租賃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享有權利都是要付出代價的,即租賃合同是一種有償合同。出租人是以自己的所有或使用的物供給承租人使用、收益,而承租人則對自己使用、收益租賃物付出租金.租金是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對價。作為一種雙務、有償合同,這是租賃合同與借用合同存在的根本區別。借用合同是一種單務、無償合同,借用人對物也有使用、收益權,并于使用后將借用物返還出借人,但借用人不需要付出代價,無需向出借人支付報酬或租金,屬于無償使用。
(三)租賃合同是諾成、非要式合同
租賃合同一經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產生法律效力,其成立無須當事人一方實際交付租賃物,因此租賃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借用合同的成立須以出借人實際交付標的物為要件,是實踐性合同。而租賃合同的承租方交付租金的義務在租賃物交付以前也可以發生,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租賃物為要件。
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具備特定的形式,履行特定的手續為要件,當事人可以對合同形式自由選擇,因此,租賃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可見,是否采用書面形式對租賃合同的效力并不起決定作用。
(四)租賃合同是有期限限制的合同
租賃合同轉讓的是物的使用權、收益權,但是物的使用價值往往有一定的期限。如果租賃期限過長,一方面會影響出租人行使權利和對物進行改良;另一方面也可能因物的使用價值喪失而使承租人無法實現承租目的,還可能導致雙方當事人就物的返還狀態發生爭議,不利于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許多國家的《合同法》對租賃期間有所限制。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對租賃合同的這一特征,有學者稱之為:“租賃合同的臨時性”,說明租賃不適于財產的永久性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