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實踐法律問題辨析

導讀:
”租賃合同是調劑余缺、發揮物使用價值的最佳形式。由于承租人通過租賃合同取得的是標的物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所以承租人對租賃物沒有處分權,租賃物不可能成為承租人的財產。在租賃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享有權利都是要付出代價的,即租賃合同是一種有償合同。借用合同的成立須以出借人實際交付標的物為要件,是實踐性合同。”可見,是否采用書面形式對租賃合同的效力并不起決定作用。因此,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那么租賃合同實踐法律問題辨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租賃合同是調劑余缺、發揮物使用價值的最佳形式。由于承租人通過租賃合同取得的是標的物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所以承租人對租賃物沒有處分權,租賃物不可能成為承租人的財產。在租賃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享有權利都是要付出代價的,即租賃合同是一種有償合同。借用合同的成立須以出借人實際交付標的物為要件,是實踐性合同。”可見,是否采用書面形式對租賃合同的效力并不起決定作用。因此,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關于租賃合同實踐法律問題辨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法》第212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是調劑余缺、發揮物使用價值的最佳形式。
關于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如下:
1、租賃是轉讓財產使用權和收益權的合同
租賃合同是以承租人使用與收益租賃物為直接目的,通過租賃合同,出租人轉讓、承租人取得的均僅為租賃物的使用權和收益權,而不是租賃物的所有權。
無論是定期租賃,還是不定期租賃,無論承租人事實上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時間有多長,承租人均不能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這是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的根本區別。在買賣合同中,賣方轉讓的是物的所有權,買方支付對價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通過買賣合同,買方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由于承租人通過租賃合同取得的是標的物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所以承租人對租賃物沒有處分權,租賃物不可能成為承租人的財產。這一點又使租賃合同與借貸合同區別開來。
同時,應當注意租賃合同的使用和收益,在一般情況下是連在-起的,在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時,承租人對租賃物既可以使用,也可以收益。
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既互相負有一定的義務,又互相享有一定的權利,雙方的權利義務具有對應性,是一種雙務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享有權利都是要付出代價的,即租賃合同是一種有償合同。出租人是以自己所有的或使用的物供給承租人使用、收益,而承租人則對自己使用、收益租賃物付出租金.租金是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對價。
作為一種雙務、有償合同,這是租賃合同與借用合同存在的根本區別。借用合同是一種單務、無償合同,借用人對物也有使用、收益權,并于使用后將借用物返還出借人,但借用人不需要付出代價,無需向出借人支付報酬或租金,屬于無償使用。
《合同法》第212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是調劑余缺、發揮物使用價值的最佳形式。
3、租賃合同是諾成、非要式合同
租賃合同一經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產生法律效力,其成立無須當事人一方實際交付租賃物,因此租賃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借用合同的成立須以出借人實際交付標的物為要件,是實踐性合同。
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具備特定的形式,履行特定的手續為要件,當事人可以對合同形式自由選擇,因此,租賃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可見,是否采用書面形式對租賃合同的效力并不起決定作用。
4、租賃合同是有期限限制的合同
租賃合同轉讓的是物的使用權、收益權,但是物的使用價值往往有一定的期限。如果租賃期限過長,一方面會影響出租人行使權利和對物進行改良;另一方面也可能因物的使用價值喪失而使承租人無法實現承租目的,還可能導致雙方當事人就物的返還狀態發生爭議,不利于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