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彩禮返還合同范本

導讀:
給付彩禮后如果已經(jīng)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彩禮返還引紛案件,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此類糾紛的起算,有兩種情形,一是如果雙方?jīng)]有締結婚姻關系的,給付方應當及時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雙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已經(jīng)結婚又離婚的,原則上彩禮不再返還。那么離婚彩禮返還合同范本。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給付彩禮后如果已經(jīng)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彩禮返還引紛案件,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此類糾紛的起算,有兩種情形,一是如果雙方?jīng)]有締結婚姻關系的,給付方應當及時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雙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已經(jīng)結婚又離婚的,原則上彩禮不再返還。關于離婚彩禮返還合同范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甲方:xxx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xxx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甲乙雙方于xx年xx月x日經(jīng)人介紹相識,后于xx年xx月x日訂婚,訂婚后,經(jīng)過半年的相處,雙方認為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經(jīng)雙方平等、自愿協(xié)商,就訂婚時、訂婚后甲方向乙方給付的一系列財物的退還問題,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財物
1、戒指一枚(價值人民幣xx元整)。
2、甲方在訂婚時向乙方之弟給付人民幣xx元整。
3、訂婚宴甲方共計花費xx元整。
4、乙方前往甲方做客,甲方父母給付乙方xx元整。
(二)、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退還的財物
1、乙方向甲方退還戒指一枚。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退還人民幣xx元整。
(三)、從乙方向甲方退還完畢上述財物之日起,甲乙雙方不得再就彩禮問題向對方主張權利,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干涉對方的生活。
(四)、如因本協(xié)議發(fā)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一致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本協(xié)議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xxx
乙方:xxx
xx年xx月x日
二、婚姻法對于彩禮的規(guī)定
《婚姻法》解釋(二)對彩禮的返還原則與我們以前的作法有很大的區(qū)別。實踐中適用該條我們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釋解決此類糾紛時所堅持的基本原則,即解釋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經(jīng)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決依據(jù)的,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后如果已經(jīng)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
(2)《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二)(三)項適用的前提條件是必須離婚。
(3)對于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正確理解,即給付彩禮一方應是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接受彩禮的一方也同樣是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不管接受彩禮的一方收到彩禮后將其轉移給誰,都視接受彩禮一方當事人為訴訟主體。
(4)第十條規(guī)定的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應當以絕對生活困難為條件。
(5)對該條適用訴訟時效的有關問題。彩禮返還引紛案件,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此類糾紛的起算,有兩種情形,一是如果雙方?jīng)]有締結婚姻關系的,給付方應當及時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雙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二是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給付方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根據(jù)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基于該條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也可以發(fā)生中止,中斷,延長等情況。
(6)要注意區(qū)分給付彩禮時當事人的主觀意愿。一般來講,當事人不會自愿地給付對方彩禮,但如果彩禮確實是當事人自愿不附任何的條件地給付的屬一般贈與。
(7)適用該款注意本地區(qū)是否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否則不適用該款。
三、彩禮返還條件:
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以婚姻自由,雙方自愿為原則,以雙方感情為基礎。對于彩禮這一在我國現(xiàn)階段、某些地區(qū)還普遍存在的社會現(xiàn)象,發(fā)生糾紛時如何處理,尚無規(guī)矩可循。實踐中,通行的做法是將彩禮的給付分成兩大類情況:對于雙方?jīng)]有結婚的,應當返還彩禮。已經(jīng)結婚又離婚的,原則上彩禮不再返還。
但這種情況也不是絕對的,對于生活中存在的特殊情況,當事人要求返還彩禮的,也可以返還。對于這種特殊情況,《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2、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