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市場店面租賃問題

導讀: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返還揚展位租金123,606.4元和質量保證金5,000元;返還舒展位租金128,030元和質量保證金5,000元;返還吳展位租金118,760元和質量保證金5,000元。三原告均于2003年8月1日前裝修完畢,8月3日各自與被告簽訂了被告的格式合同《北京住總家居建材商城營業場地租賃合同書》。原告吳向被告首期支付六個月的租金元,并交質量保證金5,000.00元,租期1年,從2003年8月17號起算,違約金為兩個月的租金,合同簽訂之日生效。三原告均依照合同約定,如期如數向被告支付了租金和質量保證金,并開始試營業。吳丟失的各種花色大理石、花崗巖共230.8平方米,每平方米價值平均350元,桌椅價值300元,共計價值8,6300.00元。那么家具市場店面租賃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返還揚展位租金123,606.4元和質量保證金5,000元;返還舒展位租金128,030元和質量保證金5,000元;返還吳展位租金118,760元和質量保證金5,000元。三原告均于2003年8月1日前裝修完畢,8月3日各自與被告簽訂了被告的格式合同《北京住總家居建材商城營業場地租賃合同書》。原告吳向被告首期支付六個月的租金元,并交質量保證金5,000.00元,租期1年,從2003年8月17號起算,違約金為兩個月的租金,合同簽訂之日生效。三原告均依照合同約定,如期如數向被告支付了租金和質量保證金,并開始試營業。吳丟失的各種花色大理石、花崗巖共230.8平方米,每平方米價值平均350元,桌椅價值300元,共計價值8,6300.00元。關于家具市場店面租賃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返還揚展位租金123,606.4元和質量保證金5,000元;返還舒展位租金128,030元和質量保證金5,000元;返還吳展位租金118,760元和質量保證金5,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楊償付違約金17092.00元;向原告舒償付違約金15772.00元;向原告吳償付違約金15462.00元。 3.判令被告返還三個原告的大理石樣品及桌椅。 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 一、合同約定的內容和原告履約情況。 原告楊某、舒某于2003年6月8日,原告吳某于2003年6月17日分別與被告達成租賃營業場地協議,約定:原告楊承租被告商城19.8平方米的E5002號展位,原告舒某承租111平方米E5003號展位,原告吳承租被告商城中212平方米的E5005號展位;展位用于展示和銷售石材產品;待裝修完畢后簽訂書面合同。三原告各交定金5000元(共1.5萬元)后即開始進行裝修。 三原告均于2003年8月1日前裝修完畢,8月3日各自與被告簽訂了被告的格式合同《北京住總家居建材商城營業場地租賃合同書》。三份合同分別約定: 原告楊向被告首期支付三個月的租金,并交質量保證金5,000.00元,租期1年,從2003年8月7號起算,違約金為兩個月的租金,合同簽訂之日生效。 原告舒向被告首期支付六個月的租金元,并交質量保證金5,000.00元,租期1年,從2003年8月7號起算,違約金為兩個月的租金,合同簽訂之日生效。 原告吳向被告首期支付六個月的租金元,并交質量保證金5,000.00元,租期1年,從2003年8月17號起算,違約金為兩個月的租金,合同簽訂之日生效。 三原告均依照合同約定,如期如數向被告支付了租金和質量保證金,并開始試營業。 二、被告無理單方毀約。 2003年8月11日早晨,我們去商店營業時發現我們的樣品、辦公桌椅等全部不見了。我們向保安報案后,被告才對我們說是他們頭天晚上搬走了,并以上級要求精品店不準經銷石材為由,要我們去他們的住總家具商城后面的平房中的小屋經營。我們當然不能同意。被告單方終止了合同,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給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被告無理單方毀約后,我們和我們委托的律師多次找被告協商無果。 三、被告的違約行為造成原告經濟損失。 1.展位上被被告搬走的物品: 楊丟失的各種花色大理石、花崗巖共210.5平方米,每平方米價值平均350元,桌椅價值300元,共計價值7,8250.00元; 舒丟失的各種花色大理石、花崗巖共210.6平方米,每平方米價值平均350元,桌椅價值300元,共計價值7,8600.00元。 吳丟失的各種花色大理石、花崗巖共230.8平方米,每平方米價值平均350元,桌椅價值300元,共計價值8,6300.00元。 2.展位裝修費: 楊14,202.00元; 舒12,912.00元; 吳12,842.00元。 3.誤工工資: 楊前程自6月8日交定金至8月10日被告撕毀合同,共63天,按每天30元計算,為1,890.00元; 舒自6月8日交定金至8月10日被告撕毀合同,共63天,按每天30元計算,為1,890.00元; 吳自6月17日交定金至8月10日被告撕毀合同,共54天,按每天按30計算,共計1,620.00元。 4.三原告每人電話、交通費1000元以上。 5.每人合同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至少在10,000.00元以上。 依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均為兩個月的租金,但我方實際上的上述實際損失遠遠高于違約金,所以請求依法予以增加。
綜上所述,被告單方無理撕毀合同,其行為已經嚴重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我們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合同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提起訴訟,請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