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還車且損失如何擔責

導讀:
租賃期限屆滿未將車輛交回,則按每臺車每天1800元計算賠償對方損失,押金不予退還。同年4月27日,郭xx與南京xx旅游客運實業有限公司達成了一份調解協議書,由郭xx于當日賠償對方超期還車損失93600元,預交的2萬元押金不予退回。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均應負責賠償。曹xx在滬AD7347號客車被追回后,私自將該車扣押在余干體校而不予返還,其行為不僅不妥,而且明顯違反了《租車協議》的約定,由此給郭xx造成的損失,曹xx應負責賠償。故該賠償數額可認定為郭xx的實際損失。那么超期還車且損失如何擔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租賃期限屆滿未將車輛交回,則按每臺車每天1800元計算賠償對方損失,押金不予退還。同年4月27日,郭xx與南京xx旅游客運實業有限公司達成了一份調解協議書,由郭xx于當日賠償對方超期還車損失93600元,預交的2萬元押金不予退回。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均應負責賠償。曹xx在滬AD7347號客車被追回后,私自將該車扣押在余干體校而不予返還,其行為不僅不妥,而且明顯違反了《租車協議》的約定,由此給郭xx造成的損失,曹xx應負責賠償。故該賠償數額可認定為郭xx的實際損失。關于超期還車且損失如何擔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5年1月25日,郭xx從南京xx旅游客運實業有限公司處租賃3臺金龍xx牌大客車從事春運,每臺車租價5萬元。租賃期限屆滿未將車輛交回,則按每臺車每天1800元計算賠償對方損失,押金不予退還。
通過譚xx介紹,郭xx將其中租來的2臺xx牌大客車轉租給曹xx,雙方就此簽訂了《租車協議》一份, 500元修車開支以上由郭xx負擔。郭xx必須在年后正月初三上午8點準時到達余干,否則所受損失由郭xx負責;租車租金10萬元已付清。
2005年元月26日晚(正月初五),郭xx將轉租的二臺車交付曹xx使用。春運過程中,租賃的二臺客車在余干縣委桑塔納維修站先后進行為期11天的維修,曹xx為此花費了維修費用23015元。
2005年3月3日,隨車司機未經曹xx同意直接將滬AH8768號車開回上海。3月4日,司機鄭xx又在曹xx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欲將滬AD7347號車開回上海,但中途被追回,曹xx為此花費了3200元費用。此后,滬AD7347號客車就一直停放在余干縣體校內。
同年4月27日,郭xx與南京xx旅游客運實業有限公司達成了一份調解協議書,由郭xx于當日賠償對方超期還車損失93600元,預交的2萬元押金不予退回。南京xx旅游客運實業有限公司出具了收條。2005年5月8日,譚xx在其出具的說明材料中承認,當時為了2萬元押金的事,曾說過“押金就不要交了,有事我承擔”的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3條、第119條、第121條、第221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13條之規定,近日余干縣法院判決曹xx賠償郭xx因超期還車造成的經濟損失75800元;郭xx賠償曹xx租金損失18750元,車輛維修費23015元,追回車輛的實際開支3200元和停運損失25000元共計69965元;上述二項相抵,曹xx應實際賠償郭xx損失共計人民幣5835元。
合同雙方應恪守誠信原則,依約履行。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均應負責賠償。郭xx在協議生效后遲于約定的時間交付車輛,曹xx未表示異議而自愿承受并交付營運,郭xx的行為不屬違約,但依法應相應減少租金。因此,曹xx主張減少因延期二天交付二臺車輛的租金5000元的反訴請求,法院依法可以支持。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21條之規定,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故曹xx要求減少其因維修二臺車輛而停運11天的租金的反訴請求,法院可以支持。但曹xx要求減少的租金數額過高,過高部分不能保護,而只能支持減少11天租金共計13750元(每天按1250元計算)的請求。根據《租車協議》的約定,曹xx在租賃期限內因維修二臺車輛而支出的修理費用共計23015元,亦應由郭xx承擔。
依《合同法》第121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郭xx在租賃期限屆滿前,因其提供的隨車司機在未經曹xx同意的情況下,提前將二臺出租的客車開回上海,其行為明顯違約。故郭xx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鑒于兩臺客車分別提前3天和2天被收回以及兩車營運線路春運期間單程票價的實際情況,比照郭xx與南京xx旅游客運實業有限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有關違約條款的內容,曹xx因郭xx違約造成的五天營運損失應界定為25000元為宜。
同時,因追回滬AD7347號客車而支出的實際費用3200元,郭xx亦應負責賠償。曹xx在滬AD7347號客車被追回后,私自將該車扣押在余干體校而不予返還,其行為不僅不妥,而且明顯違反了《租車協議》的約定,由此給郭xx造成的損失,曹xx應負責賠償。由于《租車協議》中沒有違約金條款,故依《合同法》第113條之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而給郭xx造成的實際損失,因郭xx依《調解協議書》已實際賠償了南京xx旅游客運實業有限公司113600元(含押金2萬元)。故該賠償數額可認定為郭xx的實際損失。
但是,因曹xx是在2005年3月5日將滬AD7347號扣押在余干體校的,而郭xx卻于2005年3月26日才主張權利。因此,依《合同法》第119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的規定,郭xx不得就3月5日至3月26日期間的損失要求曹xx賠償。同時,從郭xx與南京xx旅游客運實業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7日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來看,該協議明顯剝奪了作為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曹xx依《合同法》第119條進行抗辯的權利,因此,該協議依法對曹xx不具有約束力。曹xx承擔的損失賠償額依法只能認定為:113600元-(1800元/天×21天)=75800元。譚xx在事后所作的說明材料不能作為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依據,郭xx據此要求譚xx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于法不符。
作者:胡獻明 余志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