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幾種情形有哪些?

導讀: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那么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幾種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關于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幾種情形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踐中,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對外有欠債的話,那么一般情況下是由公司以自己的獨立財產承擔責任的。但是在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下,公司股東也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幾種情形有哪些?
1、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到位、抽逃出資
股東不按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公司法》第30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
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3、股東怠于履行義務,致無法進行清算或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4、提供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注銷
5、公司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后,股東無償接受公司財產的
6、一人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
7、股東過度控制、濫用公司人格行為
8.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清算
《公司法》第180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3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法解釋二》第18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9.股東怠于履行義務,致無法進行清算
《公司法解釋二》第18條:(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10.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公司法解釋二》第19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11.提供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注銷
《公司法解釋二》第19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