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彩禮還是贈與?

導讀:
在此法官特別提醒,彩禮具有贈與的外觀,但法律后果卻與普通的贈與大相徑庭。在一定條件下,彩禮可以返還;贈與原則上不予返還。邢某認為其給付程某的衣物、首飾、錢款都屬于彩禮,在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的情況下,程某應當返還。邢某于是起訴至法院,要求程某返還羊絨大衣與白金首飾及5000元現金。程某則認為,雙方確立戀愛關系后,邢某主動送給其一件羊絨大衣并為其購買了游泳衣等日常用品,2008年2月14日情人節當天,邢某還帶其去商場購買了一條項鏈和一枚戒指,這些都是普通的贈與,已經履行完畢,不應當返還。那么是彩禮還是贈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此法官特別提醒,彩禮具有贈與的外觀,但法律后果卻與普通的贈與大相徑庭。在一定條件下,彩禮可以返還;贈與原則上不予返還。邢某認為其給付程某的衣物、首飾、錢款都屬于彩禮,在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的情況下,程某應當返還。邢某于是起訴至法院,要求程某返還羊絨大衣與白金首飾及5000元現金。程某則認為,雙方確立戀愛關系后,邢某主動送給其一件羊絨大衣并為其購買了游泳衣等日常用品,2008年2月14日情人節當天,邢某還帶其去商場購買了一條項鏈和一枚戒指,這些都是普通的贈與,已經履行完畢,不應當返還。關于是彩禮還是贈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彩禮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作為民間婚姻習俗,有著悠久的歷史。依據傳統風俗,彩禮的基本內涵為,男方為迎娶女方,而在婚前對于女方的財物給付。直至今天,彩禮作為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在某些地區仍然盛行,甚至還有著較為統一的行情和價格。各地的數額雖有所差距,但相對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而言均居高不下,常對給付方及其家庭成員造成一定程度的經濟負擔和心理負擔,當雙方沒能結婚或者最終離婚時,就彩禮返還的問題在雙方家庭之間往往會引發激烈的矛盾。在此法官特別提醒,彩禮具有贈與的外觀,但法律后果卻與普通的贈與大相徑庭。在一定條件下,彩禮可以返還;贈與原則上不予返還。因此,如何判斷特定財產究竟是普通的贈與還是彩禮,是解決彩禮糾紛的首要問題。
【相關案例】
邢某(男)與程某(女)于2007年9月經他人介紹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2008年2月起,程某在邢某處連續居住30余天,期間邢某為程某購買了一件羊絨大衣花費3000余元、購買白金首飾花費10525元,其余日常開支共計1041元。2008年3月14日,邢某還主動給了程某5000元現金。2008年4月6日晚,邢某向程某提出分手,并要求程某返還為其購買的羊絨大衣、白金首飾等財物,但均遭到拒絕。邢某認為其給付程某的衣物、首飾、錢款都屬于彩禮,在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的情況下,程某應當返還。邢某于是起訴至法院,要求程某返還羊絨大衣與白金首飾及5000元現金。
程某則認為,雙方確立戀愛關系后,邢某主動送給其一件羊絨大衣并為其購買了游泳衣等日常用品,2008年2月14日情人節當天,邢某還帶其去商場購買了一條項鏈和一枚戒指,這些都是普通的贈與,已經履行完畢,不應當返還。在分手的問題上程某沒有責任,不同意邢某的訴訟請求。最后,法院判令程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邢某白金項鏈一條、白金戒指一枚、現金5000元。駁回了邢某其他的訴訟請求。
【法官講法】
彩禮的給付目的在于將來締結婚姻關系,這一給付目的將彩禮與一般的贈與行為區別開來。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蘊含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可能互贈禮物而不附加任何條件,并不以結婚為目的,則是一種無任何附加條件的贈與行為,已經履行完畢的,不能要求返還。在男女雙方戀愛期間,購買衣物、食品等必需品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價值較小,在不能證明系為結婚而特意購買等情況下,應認定為一般的贈與而非彩禮,例如本案中的羊絨大衣、游泳衣以及其他日常生活開銷。而諸如大額現金、汽車、貴重金屬等物品具有較大的經濟價值,特別是戒指等飾品具有特殊的象征性意義,是為了締結婚姻而贈與,應當認定為彩禮。
一、彩禮糾紛呈現新特點
審判實踐中發現,彩禮糾紛近年來呈現出一些新特征,正是這些新特征導致糾紛增多,加劇矛盾激化。
(一)價值日益攀高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禮的數額有了較大幅度的攀升,特別是在經濟發達地區這一特征更為顯著。彩禮的內容已突破了個人衣物、首飾、家用電器等傳統物品,發展至汽車、房屋、動輒上萬元的現金等具有較大價值的物品。這些較為貴重的物品在反映了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時,也常常對給付方及其家庭成員造成一定程度的經濟負擔,發生糾紛時雙方往往寸步不讓,是矛盾激化的根源。[page]
(二)矛盾向家庭擴展
在傳統情況下,女方多是不將彩禮帶到自己未來的家庭而是留在娘家的,而在現代,彩禮則可能是歸女方自己或歸其新組建的家庭,用于購置新婚用品、舉辦婚禮等支出,或是用于日后日常開銷。在給付彩禮時,僅憑男方個人也難以有經濟能力支付數額較大的彩禮,往往是男方家庭舉全家之力甚至負債支付。同時,現階段80后、90后夫妻比例增大,子女對父母依賴程度較高,父母對于子女的婚姻問題干涉較多,因此,在婚約財產糾紛中,常會出現男女雙方家庭成員多人作為訴訟當事人的情況。訴訟參加人的增多會使雙方在法庭上對立情緒更為濃厚,爭議焦點可能轉移至婚姻不能締結或婚姻破裂的過錯問題上。
(三)界定困難
傳統風俗下,男女雙方多在均產生結婚意向后開始接觸,于訂立婚約時給付彩禮,彩禮的給付多與訂婚或結婚有明顯的聯系。而在現階段,雙方當事人往往系由自由戀愛發展至意欲締結婚姻關系,戀愛時間較長,雙方在給付財物時是否存在結婚的共識不易調查,彩禮與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之間存在認定上的困難。此外,在北京地區特別是城區,人們對于婚前必須給付彩禮的觀念已經有所改變,被迫于當地的行情及社會輿論的壓力不得已而給付彩禮的現象已經有所減少,風俗習慣的弱化,對于彩禮的認定也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二、法官訴訟指引:
什么樣的情況下彩禮能返還?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彩禮是否應當返還以雙方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依據。如果雙方最終未能結婚,彩禮應予返還。若給付彩禮后雙方已經結婚的,則只有在雙方離婚時,符合兩種特殊情況的彩禮可以返還,一是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二是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在訴訟中,除了要對法院的處理原則心中有數以外,還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關于訴訟主體
根據司法解釋對返還彩禮條件的規定,彩禮糾紛的訴訟主體也因雙方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而有所不同。在給付彩禮后,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的,一方在離婚訴訟中提出返還彩禮訴訟請求的,因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只能為夫妻雙方,故即使彩禮實際由一方家庭支付,或實際支付給了另一方的親屬,訴訟中也只能以男女雙方作為當事人,接受彩禮的一方負有返還義務,其不得以其不是實際接收人為由拒絕返還。如果在給付彩禮后雙方未能結婚,一方提出返還彩禮之訴的,則應當以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既符合實際的權利義務狀態,也有利于真正解決糾紛。
(二)關于舉證責任
在主張返還彩禮的訴訟中,原告首先要證明財物的性質為彩禮,即財物的給付是以雙方將來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接下來需要證明彩禮原屬于自己所有。為達到此項證明目的,原告需要提交購買財產的原始票據、銀行轉賬存根等充分的證據材料。締結婚姻關系作為接受彩禮一方的抗辯理由,相關證據亦應當由其提交。在給付方證明給付彩禮導致其“生活困難”時,則在給付事實的基礎上要達到一個相對嚴格的“困難”的證明標準,即須證明通過其正常付出仍不能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