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算彩禮嗎

導讀:
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案件,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結婚關系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關于男方婚前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算彩禮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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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算彩禮嗎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