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返還標準是怎樣的

導讀: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雙方當事人及其家庭成員都清楚該財物就是為訂立婚約而給付的彩禮。金錢與實物雖然表現形式不同,但性質相同,均可以成為彩禮,具體在認定時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客觀案情進行認定。此外還要區分贈與和彩禮,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那么彩禮返還標準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雙方當事人及其家庭成員都清楚該財物就是為訂立婚約而給付的彩禮。金錢與實物雖然表現形式不同,但性質相同,均可以成為彩禮,具體在認定時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客觀案情進行認定。此外還要區分贈與和彩禮,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關于彩禮返還標準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五條、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第十九條、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要判斷何為彩禮,首先要明白彩禮的基本含義,彩禮僅指基于婚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給付對方數額較大的財物。其構成特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訂立婚約為前提條件和基礎。婚約一般認為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俗稱定婚。定婚后,男方就要給付女方一定數量的金錢和其他物品,這就是通常所指的彩禮。
2、需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雙方訂立婚約的過程中或者訂立婚約之后,給付財物的行為要根據當地風俗習慣。關于給付金錢的數額以及其他物品,一般都需要由中間人(俗稱媒人)從中按習慣商定,有時還要通過中間人交付。這種情況下,給付財物既不是給付人主動贈與,又不是接受人的索取。雙方當事人及其家庭成員都清楚該財物就是為訂立婚約而給付的彩禮。如果當地并沒有給付彩禮的風俗習慣,那么雙方之間發生財物給付行為也就不是彩禮。如果彩禮的數額明顯超出當地風俗習慣,而且明顯超出給付方的支付能力,就應當認定為借婚姻索要財物行為,其實質就不再屬于彩禮性質。
3、所給付財物的價值按照當地生活水平屬于數額較大。雙方訂立婚約后,根據當地風俗習慣需要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財物,其數額或價值就必須符合當地的標準,該標準雖然沒有固定的規范,但是,最起碼要符合彩禮所具有的擔保性質,要符合同時期同一地區大致相近的數額。
金錢與實物雖然表現形式不同,但性質相同,均可以成為彩禮,具體在認定時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客觀案情進行認定。一般情況下,如果當地有彩禮給付的習俗,且給付的金錢數額較大,或者給付的實物價值較高,均可以認定為彩禮。
此外還要區分贈與和彩禮,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