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哪些贈與行為不應確定為彩禮

導讀:
在司法解釋中作出這樣明確規定顯然是基于我國鄉村普遍存在的彩禮習俗的現狀,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即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那么戀愛期間哪些贈與行為不應確定為彩禮。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司法解釋中作出這樣明確規定顯然是基于我國鄉村普遍存在的彩禮習俗的現狀,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即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關于戀愛期間哪些贈與行為不應確定為彩禮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戀愛期間哪些贈與行為不應認定為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在司法解釋中作出這樣明確規定顯然是基于我國鄉村普遍存在的彩禮習俗的現狀,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二、沒登記結婚彩禮錢應該怎么退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作出了如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基本原則是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的。即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
3、給付彩禮后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
三、彩禮糾紛案件法院處理的一般原則
1、關于彩禮糾紛的處理,《婚姻法》未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在司法實踐中,對《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適用,應注意以下方面:
(1)首先要把握處理彩禮糾紛的基本原則,即《婚姻法解釋二》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的,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
(2)雙方已經登記結婚的,只有在《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第2、3項的特殊情況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其前提是雙方必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