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訂婚而引起的財產糾紛

導讀:
婚約又稱訂婚或定婚,是男女雙方當事人以結婚為目的而事先達成的協議。很多人在訂婚后又不想結婚,因此引發了一些在訂婚的時候的聘禮、禮金等財產糾紛。對于以訂婚為名義進行財產詐騙的,不論由哪方提出解除婚約,都應將詐騙所得財產全部退還給受害人。因此,受贈與一方在退婚時負有返還所收受貴重財物的義務。在因解除婚約引起的財產糾紛訴訟中,由于對不同性質的財產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因此主張財產返還的當事人對于所主張的財物負有舉證的責任。那么因訂婚而引起的財產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約又稱訂婚或定婚,是男女雙方當事人以結婚為目的而事先達成的協議。很多人在訂婚后又不想結婚,因此引發了一些在訂婚的時候的聘禮、禮金等財產糾紛。對于以訂婚為名義進行財產詐騙的,不論由哪方提出解除婚約,都應將詐騙所得財產全部退還給受害人。因此,受贈與一方在退婚時負有返還所收受貴重財物的義務。在因解除婚約引起的財產糾紛訴訟中,由于對不同性質的財產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因此主張財產返還的當事人對于所主張的財物負有舉證的責任。關于因訂婚而引起的財產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核心提示:法律規定當事人雙方可以自行訂立婚約,只要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就能夠訂立。很多人在訂婚后又不想結婚,因此引發了一些在訂婚的時候的聘禮、禮金等財產糾紛。下面古勝軍律師為您詳細介紹。
婚約又稱訂婚或定婚,是男女雙方當事人以結婚為目的而事先達成的協議。我國1950年《婚姻法》和1980《婚姻法》中,均沒有關于婚約的規定。
當事人雙方可以自行訂立婚約,只要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就能夠訂立。很多人在訂婚后又不想結婚,因此引發了一些在訂婚的時候的聘禮、禮金等財產糾紛。根據《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的相關規定,對于因婚約引起的財產糾紛,應區別不同情況,予以妥善處理:
(1)對于借訂立婚約而進行買賣婚姻的行為,所收受的財物為非法所得,交付財物的一方,財物實質上是其進行非法活動的工具,原則上應該依法收繳。
(2)對于以訂婚為名義進行財產詐騙的,不論由哪方提出解除婚約,都應將詐騙所得財產全部退還給受害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對于以戀愛、訂婚為名,以贈送財物為手段,玩弄異性的人,其交付給對方的財物,是為了達到非法的目的而自愿交付的,不能按贈與對待,無論哪方提出解除婚約,均不退還。
(4)對于一般借婚約所取得的財產,無論是索取財物的一方或者給與財物的一方提出解除婚約的,都應當酌情返還原物或折價返還。
(5)對于一方以結婚為目的而作出的贈與對方貴重物品的行為,由于贈與行為是為了結婚的目的而作出的,應視為附條件的贈與。如果一方退婚,所附條件不成立,贈與行為也當然停止生效。因此,受贈與一方在退婚時負有返還所收受貴重財物的義務。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占有,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
(6)而在訂婚期間,雙方自愿互贈的一些小禮物,價值不高的衣物、生活用品,或者雙方共同旅游、吃喝的一些花費,屬民法上的贈與行為,且對贈與人生活影響不大,一般不予返還。
在因解除婚約引起的財產糾紛訴訟中,由于對不同性質的財產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因此主張財產返還的當事人對于所主張的財物負有舉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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