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幾種情況可請求返還彩禮

導讀:
司法解釋規定,根據目前中國的國情,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次司法解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群眾意見最多、最集中又最難統一的就是彩禮是否應當返還問題。我們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規定,是因為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給付彩禮的情況還較為普遍,如果對彩禮問題完全不管,可能會使一些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受到嚴重損害。作出上述規定,是為了解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糾紛,并防止矛盾激化,并不是鼓勵和提倡給付彩禮。那么那幾種情況可請求返還彩禮。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司法解釋規定,根據目前中國的國情,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次司法解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群眾意見最多、最集中又最難統一的就是彩禮是否應當返還問題。我們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規定,是因為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給付彩禮的情況還較為普遍,如果對彩禮問題完全不管,可能會使一些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受到嚴重損害。作出上述規定,是為了解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糾紛,并防止矛盾激化,并不是鼓勵和提倡給付彩禮。關于那幾種情況可請求返還彩禮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這個問題給予明確回答。司法解釋規定,根據目前中國的國情,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其中后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婚姻法對結婚彩禮的相關規定
“彩禮”的表述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我國還相當盛行,已經形成了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本文介紹婚姻法對結婚彩禮的相關規定以及其他法律對結婚彩禮的相關規定,并解答結婚彩禮的相關問題。
中國法律關于結婚彩禮錢的說辭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愿而強迫包辦婚姻和以索取財物為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一方意愿而強迫結婚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果婚后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意見》第17條的規定:“屬于包辦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離婚時原則上依法收繳。”...【全文閱讀】
結婚彩禮需要返還法律情形
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向女方家下聘禮或彩禮。彩禮的多少,隨當地情況、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數額一般不在少數。目前,在我國廣大農村,結婚給付彩禮現象仍然比較普遍。在不少地方,許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為了給付彩禮而舉家債臺高筑,造成了極其沉重的經濟負擔。正因為如此,不少農村家庭夫妻離婚時,對彩禮是否應當返還存在很大爭議。這次司法解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群眾意見最多、最集中又最難統一的就是彩禮是否應當返還問題。
我們在《解釋(二)》第十條中采納了多數人的觀點,根據目前中國的國情,規定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解釋中規定的第二和第三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我們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規定,是因為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給付彩禮的情況還較為普遍,如果對彩禮問題完全不管,可能會使一些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受到嚴重損害。但是,我們始終認為,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男女雙方結婚應當以愛情為基礎,不主張也不支持結婚以給付彩禮為條件。作出上述規定,是為了解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糾紛,并防止矛盾激化,并不是鼓勵和提倡給付彩禮。我們依然呼吁廣大青年和他們的家長們,要大膽破除給付彩禮的舊風俗,樹立社會主義男女平等的新風尚,使我們年青一代的婚姻都建立在幸福美滿的愛情基礎之上...【全文閱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