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不和鬧分居 婚前彩禮應返還

導讀:
日前,順義法院楊鎮法庭審結了一起離婚案件,判決原被告雙方離婚,原告陸女士退還被告謝先生2000元彩禮。陸女士訴稱,2005年6月3日,我與被告謝先生經人介紹相識后登記結婚,因與被告感情不和,現要求離婚。謝先生辯稱,我與原告陸女士雖然領取了結婚證,但我們自結婚之日起一直分居生活至今。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登記結婚后始終未同居生活,現雙方都同意離婚,可見雙方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退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查明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同居生活的,法院應予以支持。那么婚后不和鬧分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日前,順義法院楊鎮法庭審結了一起離婚案件,判決原被告雙方離婚,原告陸女士退還被告謝先生2000元彩禮。陸女士訴稱,2005年6月3日,我與被告謝先生經人介紹相識后登記結婚,因與被告感情不和,現要求離婚。謝先生辯稱,我與原告陸女士雖然領取了結婚證,但我們自結婚之日起一直分居生活至今。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登記結婚后始終未同居生活,現雙方都同意離婚,可見雙方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退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查明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同居生活的,法院應予以支持。關于婚后不和鬧分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日前,順義法院楊鎮法庭審結了一起離婚案件,判決原被告雙方離婚,原告陸女士退還被告謝先生2000元彩禮。
陸女士訴稱,2005年6月3日,我與被告謝先生經人介紹相識后登記結婚,因與被告感情不和,現要求離婚。因為我與被告領取了結婚證,不同意退還婚前被告贈與我的2000元彩禮。
謝先生辯稱,我與原告陸女士雖然領取了結婚證,但我們自結婚之日起一直分居生活至今。我同意與原告離婚,但原告必須將先前我贈與她的2000元彩禮退還給我。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登記結婚后始終未同居生活,現雙方都同意離婚,可見雙方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現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法院予以支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退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查明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同居生活的,法院應予以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