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贈與返還

導讀:
戀愛期間 贈與 返還案情介紹: 張A與李A系戀人關系。張A告訴李A想要回當初借給她的20萬元,李A認為當初張A是基于戀愛關系贈與自己的,拒絕返還。多次索要無果,張A一紙訴狀將李A告上法庭。對于戀人之間的贈與,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屬于無條件的贈與。20萬元是一個不菲的數目,僅憑雙方具有戀愛關系等事實就推定該款屬于贈與,顯然難以令人信服。因此,本案中李A獲益20萬元構成不當得利。那么戀愛期間贈與返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戀愛期間 贈與 返還案情介紹: 張A與李A系戀人關系。張A告訴李A想要回當初借給她的20萬元,李A認為當初張A是基于戀愛關系贈與自己的,拒絕返還。多次索要無果,張A一紙訴狀將李A告上法庭。對于戀人之間的贈與,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屬于無條件的贈與。20萬元是一個不菲的數目,僅憑雙方具有戀愛關系等事實就推定該款屬于贈與,顯然難以令人信服。因此,本案中李A獲益20萬元構成不當得利。關于戀愛期間贈與返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戀愛期間 贈與 返還
案情介紹: 張A與李A系戀人關系。李A看中一套房子,把想買房子的想法和希望得到張A資助的意思告訴了張A。張A痛快地把20萬現金匯入李A的名下。但是李A的家人因為張A曾經離異,對二人的婚事百般阻撓。無奈,二人分手。張A告訴李A想要回當初借給她的20萬元,李A認為當初張A是基于戀愛關系贈與自己的,拒絕返還。多次索要無果,張A一紙訴狀將李A告上法庭。
對于戀人之間的贈與,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屬于無條件的贈與。按照法律贈與屬于實踐性行為,一經完成,是不可撤回的。即便雙方戀愛關系解體,贈與方也無權再要回;而另一種觀點認為戀人之間的贈與是一種附條件贈與。當一方送給另一方錢物的時候,前提條件是雙方系戀人關系,贈與以將來能締結婚姻為目的,如果戀愛關系解體,締結婚姻的目的則無法實現,也即贈與所附的條件已經不能成就,所以受贈與方應當返還贈與財產。
案件評析:
戀愛中的贈與目的性是非常明顯的,前期是為了建立戀愛關系,后期是為了締結婚姻關系,所以戀愛的贈與是目的性贈與。我國《合同法》在贈與合同一章中沒有明確規定目的贈與,對于目的贈與只能適用一般贈與和附義務贈與的規定。由于戀愛關系中雙方當事人尚不存在如同婚姻關系所確定的法律上的人身關系,那么類似婚姻中的“忠誠義務”等就無從談起,所以,從法律上來說戀愛關系解體是無所謂誰存在過錯的。但是,盡管不能因為受贈方拒絕進一步交往就認定其存在過錯,卻可以將其作為認定贈與方達不到“目的”的原因。
對于本案中20萬元是借貸還是贈與,在雙方都無法證明的情況下,應當考慮獲益方占有該款項的有因性,以及款項的大小。20萬元是一個不菲的數目,僅憑雙方具有戀愛關系等事實就推定該款屬于贈與,顯然難以令人信服。因此,李A構成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系,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后,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不當得利的特征是:① 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②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后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因此,本案中李A獲益20萬元構成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