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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能否要求返還聘禮?

王熙律師2021.12.24640人閱讀
導讀:

陳某訴張某返還彩禮案要旨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返還。案情兩被告張某、張x系兩兄妹,原告陳某與被告張某自由戀愛后于 2004年農歷11月6日訂婚,訂婚時原告給付兩被告禮金6020元及黃金 6錢,后被告張某要求退婚,經協商,兩被告并于2006年12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約定在農歷年前即農歷30日前返還原告禮金6020元及黃金6錢。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還,但兩被告不予理睬。原告遂起訴,要求被告立即返還禮金6020元及黃金6錢。那么離婚能否要求返還聘禮?。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陳某訴張某返還彩禮案要旨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返還。案情兩被告張某、張x系兩兄妹,原告陳某與被告張某自由戀愛后于 2004年農歷11月6日訂婚,訂婚時原告給付兩被告禮金6020元及黃金 6錢,后被告張某要求退婚,經協商,兩被告并于2006年12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約定在農歷年前即農歷30日前返還原告禮金6020元及黃金6錢。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還,但兩被告不予理睬。原告遂起訴,要求被告立即返還禮金6020元及黃金6錢。關于離婚能否要求返還聘禮?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陳某訴張某返還彩禮案

要旨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的,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返還。

案情

兩被告張某、張x系兩兄妹,原告陳某與被告張某自由戀愛后于 2004年農歷11月6日訂婚,訂婚時原告給付兩被告禮金6020元及黃金 6錢,后被告張某要求退婚,經協商,兩被告并于2006年12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約定在農歷年前即農歷30日前返還原告禮金6020元及黃金6錢。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還,但兩被告不予理睬。原告遂起訴,要求被告立即返還禮金6020元及黃金6錢。

原告訴稱:兩被告系兩兄妹,我與被告張某訶婚后,兩被告共分兩 次收受原告禮金6020元及黃金6錢。后被告張某無故要求退婚,經協商,我與被告達成一致協議,即雙方退婚,被告于2007年2月前返還我禮金及黃金,兩被告并于2006年12月23日向我出具欠條一張。到 期后我方多次要求被告返還,但被告不予理睬,無奈提起訴訟,要求被 告立即返還我禮金及黃金。

兩被告未答辯亦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原告陳某與被告張 紅從自由戀愛至訂婚,后一方要求退婚,兩人并未辦理結婚登記,原告 請求返還按照當地習俗給付彩禮的,依法應予支持,且原、被告就返還 禮金一事進行過協商,兩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條一張,因此,對于原 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 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缺席判決如下:被告張某、張x于判決生效后十 日內返還原告陳某禮金6020及黃金6錢。

評析

此案的主要問題在于兩被告收受原告的禮金6020元及黃金6錢是 否應當返還?

在我國,婚約雖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但婚約產生的財產關系屬于 民事法律調整的范疇。首先在本案中訂婚時原告給付被告的財物是以原 告與被告張某能結婚并最終在一起生活為目的的,故此案中禮金6020 元及黃金6錢應當為彩禮。其次,被告張某要求退婚,原被告并未辦理 結婚登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 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 彩禮的,如呆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的情形。因此,被告兄妹收受原告的彩禮應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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