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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校沒兌現承諾是欺詐還是違約

邢穎律師2021.12.24729人閱讀
導讀:

2004年2月18日,李某通過了交規考試,考試后,李某多次催促駕校要求上車學習駕駛技術,但兩個多月過去了,駕校一直沒通知其上車。李某感到受到了欺騙,于是便以駕校存在欺詐行為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雙倍返還學費共計3000元,訴訟費用由駕校承擔。法院在經審理后做出判決:一、解除李某與某汽車駕駛學校之間的口頭服務合同;二、某汽車駕駛學校退還給李某的學費一千五百元;三、駁回李某的其它訴訟請求。第二種觀點是本案中駕校在兩個月后通知李某上車的行為不是欺詐行為,而是違約行為。那么駕校沒兌現承諾是欺詐還是違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4年2月18日,李某通過了交規考試,考試后,李某多次催促駕校要求上車學習駕駛技術,但兩個多月過去了,駕校一直沒通知其上車。李某感到受到了欺騙,于是便以駕校存在欺詐行為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雙倍返還學費共計3000元,訴訟費用由駕校承擔。法院在經審理后做出判決:一、解除李某與某汽車駕駛學校之間的口頭服務合同;二、某汽車駕駛學校退還給李某的學費一千五百元;三、駁回李某的其它訴訟請求。第二種觀點是本案中駕校在兩個月后通知李某上車的行為不是欺詐行為,而是違約行為。關于駕校沒兌現承諾是欺詐還是違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李某系某律師事務所主任。2004年2月,李某去某駕校招生部準備報名學車,某駕校招生部的工作人員給了李某一份招生說明書,招生說明書上載明有“交規考試合格后,十個工作日后上車”的話語,李某經向某駕校的工作人員詢問大概在多長時間內能夠上車學車,其工作人員告知在交規考試合格后兩周后能夠上車學習駕駛技術。李某家雖然離駕校很遠,但考慮到駕校承諾上車的期限,為了快點學會開車,李某便不辭辛苦地到該駕校報了名,繳納了首期學費1500元。2004年2月18日,李某通過了交規考試,考試后,李某多次催促駕校要求上車學習駕駛技術,但兩個多月過去了,駕校一直沒通知其上車。李某感到受到了欺騙,于是便以駕校存在欺詐行為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雙倍返還學費共計3000元,訴訟費用由駕校承擔。

在訴訟的過程中,駕校認為,該招生說明書載明的“交規考試合格后,十個工作日后上車”的話語并不違約,其認為在十個工作日后至一年內通知其上車即全面履行了合同的義務。駕校同意解除合同并退還1500元,但不同意雙倍返還學費。

法院在經審理后做出判決:一、解除李某與某汽車駕駛學校之間的口頭服務合同;二、某汽車駕駛學校退還給李某的學費一千五百元;三、駁回李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評析: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駕校是否存在欺詐行為,對此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本案中駕校存在欺詐行為,原因是李某與駕校之間是服務合同關系,即李某支付學費,駕校提供教學服務,這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范的范疇,駕校承諾在十個工作日后能馬上上車學習,是為了其爭奪學員,為駕校創收,此謂不正當競爭,李某也正是沖著駕校的承諾才報名的,但駕校在交規考試合格兩個月后才通知其上車學習,符合欺詐行為,應雙倍返還李某的學費。

第二種觀點是本案中駕校在兩個月后通知李某上車的行為不是欺詐行為,而是違約行為。理由如下:欺詐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在本案中,駕校在李某報名時向其出示招生說明書中載明“法規考試合格后,十個工作日后上車”,應認定是駕校的承諾,屬于李某與駕校口頭教學服務合同的一部分,且駕校系合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在通常情況下具有履行上述承諾的能力。因此,從實質上看,駕校并不存在欺詐的故意,而只是存在是否違約的問題。

關于駕校在招生說明書中承諾“法規考試合格后,十個工作日后上車”,對上車的日期并沒有明確約定,駕校沒有在十個工作日后合理的期限內通知其上車(按普通人的理解,合理期限應以一個月為宜),駕校超過兩個月才通知上車,應認定駕校違反合同約定義務,因此,李某要求雙倍返還學費的請求沒有依據。

最終,法院依照第二種觀點做出了判決,雙方沒有上訴。

盧小傳王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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