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和合同詐騙一樣嗎?

導讀:
案發后,其家屬代為退還人民幣60000元,已發還被害人。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單位名義簽定合同,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陳某某當庭供述了詐騙三被害人77600元的事實。陳某某為了進一步掩蓋自己的謊言,萌生出偽造印章、以假合同蒙混過關和繼續騙取錢財的辦法,并于同年11月份以催辦此事為由獨自回到湖南。合同簽訂后,陳某某以合同要到湖南公證為由,將已簽訂好的合同全部收回。那么詐騙和合同詐騙一樣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發后,其家屬代為退還人民幣60000元,已發還被害人。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單位名義簽定合同,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陳某某當庭供述了詐騙三被害人77600元的事實。陳某某為了進一步掩蓋自己的謊言,萌生出偽造印章、以假合同蒙混過關和繼續騙取錢財的辦法,并于同年11月份以催辦此事為由獨自回到湖南。合同簽訂后,陳某某以合同要到湖南公證為由,將已簽訂好的合同全部收回。關于詐騙和合同詐騙一樣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公訴機關: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男,1961年4月4日出生,漢族,湖南省安化縣人,工人,住湖北省宜昌市三峽壩區水電八局三車隊宿舍。2001年4月1日因本案被捕。
2000年4月至12月,被告人陳某某在中國水利水電第八工程局三峽下岸溪砂石項目部工作期間,自稱和局領導有關系,能幫助宜昌三峽建筑工程公司壩區分公司承攬下岸溪砂石項目部砂石運輸業務,騙取郭明軍、朱光貴、屈定新等人的信任,并偽造“中國水電第八工程局三峽砂石項目部”公章及“周裕岳”私章,在與宜昌三峽建筑工程公司壩區分公司簽訂砂石運輸合同過程中,以收業務費、進場費等名義,騙取郭明軍、朱光貴、屈定新等人現金77600元。其中20000元借給朱光貴,其余揮霍,致使郭明軍與他人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余萬元。案發后,其家屬代為退還人民幣60000元,已發還被害人。公訴機關當庭對上述事實舉出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扣押清單等證據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單位名義簽定合同,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提請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對被告人陳某某予以處罰。
被告人陳某某當庭供述了詐騙三被害人77600元的事實。辯稱偽造合同、私刻印章并非自己所為,而是在湖南分二次付38000元給楊雄偉(現下落不明)后,由楊雄偉負責聯系簽訂到合同,故合同的真偽他不明知。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2000年4月,本案被害人朱光貴找到在中國水利水電第八工程局三峽下岸溪砂石項目部車隊工作的被告人陳某某,問其能否幫忙聯系砂石運輸業務,陳某某自稱與領導有關系,并當面給局領導打電話,致使朱光貴確信陳某某能從中幫忙聯系運輸業務。以后,朱光貴與宜昌三峽建筑工程公司壩區分公司職工郭明軍聯系共同開發此項業務,并聘請被害人屈定新料理公司有關事務。為方便聯系,郭明軍將一摩托羅拉移動電話交陳某某使用。在朱光貴等人的催促下,同年6月陳某某提出需20000元到長沙一趟,后由郭明軍組織20000元送到陳某某住處。陳某某在長沙通過自己聯系和通知朱光貴等人以下岸溪村的名義到長沙聯系均未成功。陳某某在明知此事辦不成的情況下,虛構已聯系到該局女工部長吳秀芳,答應立即進場運輸,過幾天到三峽簽訂運輸合同等事實,繼續騙取朱光貴、郭明軍等人的信任,并先后以陪書記、車隊領導打牌為由,分次找朱光貴、郭明軍、屈定新索要現金10100元。陳某某為了進一步掩蓋自己的謊言,萌生出偽造印章、以假合同蒙混過關和繼續騙取錢財的辦法,并于同年11月份以催辦此事為由獨自回到湖南。在常德基地德山鎮紅葉賓館打字室打印了16份標題為“中國水利水電第八工程局合同書”的合同,并在德山南站找人刻印“中國水電第八工程局三峽砂石項目部”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周裕岳”私章,陳某某準備好偽造的合同書后便返回宜昌交由郭明軍等人簽字。郭明軍等人以“三峽建筑工程公司壩區分公司”的名義,請經理望開興在合同書上簽字。合同簽訂后,陳某某以合同要到湖南公證為由,將已簽訂好的合同全部收回。同年12月23日,陳某某找郭明軍等人索要工程進場費45000元后,于次日將偽造的“三七八聯總三峽下岸溪砂石項目部車輛進場通知單”交給屈定新。朱光貴找陳某某借款20000元。以后陳某某又以其愛人回湖南需交通費為由,找郭明軍索要2000元。以自己無生活費為由找郭明軍索要500元。此后,陳某某不再與朱光貴、郭明軍等人聯系,并于12月28日向公司請假回湖南。朱光貴帶“合同書”和“進場通知單”找到周裕岳核實,方知被騙。陳某某所獲贓款用于賭博、還帳、揮霍。案發后,其親屬代為退贓60000元,已由公安機關發還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