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屬于合同詐騙?

導讀:
哪些行為屬于合同詐騙?
哪些行為屬于合同詐騙?
什么是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利用簽訂合同詐騙錢財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勢,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權,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與經濟糾紛極難區分與識別,因而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熱點問題。
合同詐騙包括5種行為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犯罪分子為了取得對方當事人的信任,往往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以達到利用合同騙取錢財的目的。
3.沒有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情況:收受當事人給付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無正當理由既不履行合同義務又不退還,用于揮霍,致使無法返還等。
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條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預防
1.應以是否超過經營范圍為標準判斷項目的真實性
在與對方商談合作項,詳細了解對方的經營范圍。如果對方在合作項目中的行為,超出其工商登記核準的經營范圍,則對方的行為至少是違法的,應引起高度重視,必要時可向法律專業人士咨詢。切忌腦子一熱,一擲千金的行為。
2.認清合同公證和見證的內容
一般而言,公證和見證的內容,只是可以證明雙方在合同上的簽名是真實的。簽名的真實并不必然是合同本身內容的真實。因此,簽訂合同時應多留個心眼,不要輕易被合同外在形式所蒙蔽。
3.核實對方人員、單位的真實性
對于首次交易的對象,廠商們應通過查驗身份證或前往工商局查詢資料來核實對方人員、單位的真實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虛假身份和單位行騙。
4.注意交易過程中的反常現象
如何區分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
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一直是實踐中的認定難點。只要雙方簽訂了合同,辯護人一般都會采取構成合同詐騙罪的辯護策略,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主要是合同詐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和量刑標準比普通詐騙罪高。是否有“合同”是兩罪形式上最重要的區別,但這并不等同于簽訂了書面合同就一定構成合同詐騙罪,沒有合同就是詐騙罪,具體構成何罪應做實質分析。
一、在立案管轄上如何區分
在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之間較為模糊的時候,可以向公安機關或者專業的司法人員尋求幫助,以免造成公安機關不必要的推諉。以經濟犯罪為例,根據經濟犯罪報案的基本原則,經濟犯罪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和實際財產取得地。報案人員可到犯罪地的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
常見經濟犯罪案件(15種)
分別是合同詐騙案、貸款詐騙案、信用卡詐騙案、金融憑證詐騙案、票據詐騙案、挪用資金案、職務侵占案、集資詐騙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假冒注冊商標案、保險詐騙案、逃稅案、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二、什么是詐騙罪
詐騙罪是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分則中關于侵犯個人法益之犯罪:侵犯財產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2次會議、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的需要,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1、基本結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詐行為→被害人陷入認識錯誤→被害人自愿處分財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收益→被害人遭受損失。
2、詐騙罪從重處罰的情形:
(1)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3、詐騙罪的四個要件:
(1)客觀要件,詐騙罪往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2)客體要件,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3)主體要件,詐騙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詐騙罪。
(4)主觀要件,詐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