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識破合同詐騙嗎

導讀:
分歧意見對犯罪嫌疑人袁廣寧是否批準逮捕,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袁廣寧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第二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袁廣寧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而應屬民事債務糾紛。因此,就整個案件而言,袁廣寧沒有合同詐騙的犯罪故意,其行為只能看作是和浦發(fā)公司之間的債務糾紛。從廣義上講,合同詐騙行為包含在民事欺詐行為的范圍之內,但不能就此認定合同詐騙就是一種情節(jié)嚴重的合同欺詐行為。只有主觀上有無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是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關鍵所在。那么你可以識破合同詐騙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分歧意見對犯罪嫌疑人袁廣寧是否批準逮捕,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袁廣寧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第二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袁廣寧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而應屬民事債務糾紛。因此,就整個案件而言,袁廣寧沒有合同詐騙的犯罪故意,其行為只能看作是和浦發(fā)公司之間的債務糾紛。從廣義上講,合同詐騙行為包含在民事欺詐行為的范圍之內,但不能就此認定合同詐騙就是一種情節(jié)嚴重的合同欺詐行為。只有主觀上有無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是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關鍵所在。關于你可以識破合同詐騙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 主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袁廣寧系某建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2年3月12日和18日,袁以公司名義與中國浦發(fā)機械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浦發(fā)公司)分別簽訂了購買120.635噸和182.56噸硅鋼卷的合同,合計價值人民幣399.9萬元。袁提貨后,將這兩批貨物分別銷往青島青波變壓器有限公司和深圳勃格變壓器有限公司,得款418萬元。之后袁將其中的234萬元用于歸還到期的山東農村信用社貸款,155萬元用于支付浦發(fā)公司的貸款,另28.9萬元提取現金用于購買福利彩票。信用社收到袁的逾期貸還款后,以袁信用不好為由,不再貸款給他,從而致使其無能力歸還浦發(fā)公司的244.9萬元余款。為躲避浦發(fā)公司的多次債務催討,袁于2002年8月出走不歸,直至2003年底經公安網上追逃捉拿歸案。
二。分歧意見
對犯罪嫌疑人袁廣寧是否批準逮捕,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袁廣寧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理由如下:袁廣寧在得到浦發(fā)公司的貨物并銷售得款后,僅支付部分貨款,而將余款歸還其他債務和挪作他用,在浦發(fā)公司為追回貨款而多次催討的情況下,為躲避債務催討出走不歸,其行為不僅符合《刑法》224條第四項“收受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的規(guī)定,具有合同詐騙的客觀行為,而且根據滬高法(1995)224號文件《關于查處經濟領域中利用合同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滬檢發(fā)(2004)14號關于印發(fā)《合同詐騙罪逮捕證據參考標準》的通知所確立的六種情形可認定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規(guī)定,其在主觀上也具備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故意,應該以合同詐騙罪予以逮捕。
第二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袁廣寧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而應屬民事債務糾紛。理由如下:袁廣寧與浦發(fā)公司間的兩筆生意整個過程,看不出存在不正常現象,而且袁在獲得銷售貨款之后,也支付了155萬元給浦發(fā)公司作為貨款。之所以將234萬元用于歸還信用社的貸款,是為了還清貸款后能夠再次貸到新款。只是因為他逾期歸還貸款,信用社以信用為由不再貸款給他,致使其無法向浦發(fā)公司歸還其余貸款。因此,就整個案件而言,袁廣寧沒有合同詐騙的犯罪故意,其行為只能看作是和浦發(fā)公司之間的債務糾紛。
三。法理研究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本案分歧的關鍵點在于,如何理解滬檢發(fā)(2004)14號文中關于“認定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六種情形。認定合同詐騙罪最主要應從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兩個方面進行考慮,關于客觀行為,我國《刑法》第244條已經作了明確規(guī)定;關于主觀故意的認定,即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此來準確區(qū)分合同詐騙與民事欺詐行為的界限,歷來是司法實踐中一個頗為棘手的問題。從廣義上講,合同詐騙行為包含在民事欺詐行為的范圍之內,但不能就此認定合同詐騙就是一種情節(jié)嚴重的合同欺詐行為。只有主觀上有無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是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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