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久精品无码AV,不卡av中文字幕手机看,在线看片国产的免费,成av人大宝影视

我需要找律師

北京律師,專業團隊, 200+云律所實力在線

解決
難題
為您快速匹配專業律師

專業化團隊,全程跟進
一站式解決您的法律難題

直接找律師

我需要打官司

嚴選律師,權威專業,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師
為您快速匹配專業律師

處理案件類型豐富,庭審經驗分析
上萬案件代理,勝訴率高

直接委托律師打官司

我需要詳細咨詢

專案咨詢服務,資深律師方案定制

付費
咨詢
為您快速匹配專業律師

根據實際情況量身定制專屬維權方案
精準把控案件難點,尋求最優方法

直接付費咨詢律師

我需要基礎咨詢

快速應答,高效服務,24小時在線

免費
咨詢
為您快速匹配專業律師

專業認證律師,一對一在線咨詢
法律問題優質解答,及時與客戶反饋

等待免費咨詢律師

協議時意思表示自由不構成脅迫

馮清琴律師2021.12.23528人閱讀
導讀:

從雙方簽訂協議的過程來看,李某是一再討價還價,其意思表示自由,朱某一方的意思并不能強加于李某,簽訂的協議,不僅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也是雙方村委會干部調解的結果,故李某精神上并未受制于他人,協議的簽訂不存在脅迫情形。本案中,雙方對醫療關系及齊某死亡的事實不持異議,李某又未能舉證證實其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因此,李某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那么協議時意思表示自由不構成脅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從雙方簽訂協議的過程來看,李某是一再討價還價,其意思表示自由,朱某一方的意思并不能強加于李某,簽訂的協議,不僅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也是雙方村委會干部調解的結果,故李某精神上并未受制于他人,協議的簽訂不存在脅迫情形。本案中,雙方對醫療關系及齊某死亡的事實不持異議,李某又未能舉證證實其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因此,李某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關于協議時意思表示自由不構成脅迫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7年7月19日,朱某的丈夫齊某感到身體不適,鼻塞、打噴嚏等癥狀,便到李某的診所治療。李某經測量患者體溫為38.5度,即配藥(頭孢噻肟鈉)未經皮試給患者打點滴,約20分鐘后,患者便出現狂燥、神志不清、抽筋等癥狀。李某當即拔針,并電話與市人民醫院聯系后急送市人民醫院治療,市人民醫院接診記錄齊某的癥狀為畏寒、冷汗出、神志模糊、抽搐、高熱,至第二日下午,齊某病危,市醫院建議轉省醫院治療。省醫院入院診斷為:1、多臟器功能衰竭;2、感染性休克。次日建議家屬放棄治療出院。

2007年7月23日上午齊某家人多人到李某診所,告知齊某已不行了,要求李某賠償10萬,李某拒絕,約定當晚到朱某家中由雙方村委會干部到場再談。當晚,李某及其父和家中一些親戚來到朱某家中,朱某家中親屬也有二、三十人聚集在朱某家,雙方各自的村委會干部也應邀到場。座談中,李某同意賠償,因數額與朱某要求相差懸殊,朱某家人幾次欲將齊某抬往李某診所,但都當即被其他在場人制止,僵持了很長一段時間,經雙方村委會干部做雙方的工作,才由村委會干部執筆達成一份協議,協議內容為:李某賠償朱某80000元,定于2007年7月24日和2007年12月24日分兩次付清。朱某、李某以及雙方村委會干部均在協議上簽字。朱某當即將齊某治療的資料交付李某,第二天李某依約支付了40000元。2007年7月24日,齊某死亡,不久安葬。2007年12月1日,李某以脅迫為由,具狀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

【爭議】

朱某、李某簽訂協議時是否具有脅迫情形,應否撤銷?

【評析】

本案協議簽訂時不具有脅迫行為。其一:脅迫包括威脅和強迫。李某是自行到達朱某家,當時雙方村委會干部已在場,沒有人對李某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故強迫行為明顯不存在。其二:朱某的親屬在協商的過程中,幾次欲將齊某抬往李某診所,當即均被制止,其行為從客觀上來說,有可能造成李某一定的心理壓力,但尚不足以使李某陷于恐懼狀態,從而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表示,故威脅行為不存在。其三:脅迫是精神強制。從雙方簽訂協議的過程來看,李某是一再討價還價,其意思表示自由,朱某一方的意思并不能強加于李某,簽訂的協議,不僅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也是雙方村委會干部調解的結果,故李某精神上并未受制于他人,協議的簽訂不存在脅迫情形。

本案中,雙方對醫療關系及齊某死亡的事實不持異議,李某又未能舉證證實其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因此,李某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則,李某與朱某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達成的賠償協議是意思自治的結果,不僅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存在可撤銷的情形,還是村委會即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調解的結果,依法應確認其效力。李某的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作者:樂平市人民法院 吳浩潤 朱朝霞 查小東

聲明:該作品系作者結合法律法規,政府官網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如若內容錯誤,請通過 【投訴】 功能聯系刪除
點贊
收藏
分享至:
馮清琴律師

在線 問題仍未解決?1對1咨詢為您解答

  • 在線律師
  • 已服務274819人
  • 5分鐘內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