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離婚協議能否反悔?

導讀: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離婚時約定由王先生給付高女士補償款10萬元,該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訂立協議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且該協議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該離婚協議的內容對王先生和郝女士具有法律約束力,高女士訴請要求王先生按約定給付其補償款,于法有據,本案中,雙方自愿簽訂的離婚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王先生未能證明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因此該協議合法有效,王先生應遵守相關約定。
當婚姻走到盡頭,雙方簽訂協議,約定好相關責任和義務,也算好聚好散。但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出現雙方協議離婚后,一方反悔并拒絕交付協議中約定的事項。那么一方反悔時,離婚協議是否會因此失去法律效力?另一方能否主張履行離婚協議?
簽了離婚協議反悔不認可
王先生和高女士于2012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女。2021年4月,雙方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并簽訂了《離婚協議書》,雙方約定:王先生名下婚后購買的房屋歸高女士所有,王先生補償高女士10萬元,約定補償款于2022年4月前給付。
然而,直至2022年12月趙某仍未按照約定給付高女士補償款。后高女士多次和王先生溝通,希望王先生履行《離婚協議書》,將約定的10萬元補償款及時給付,但王先生以不認可《離婚協議書》為由不予給付。協商無果后,高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先生給付補償款1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離婚時約定由王先生給付高女士補償款10萬元,該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訂立協議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且該協議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該離婚協議的內容對王先生和郝女士具有法律約束力,高女士訴請要求王先生按約定給付其補償款,于法有據。最終,法院判決王先生給付高女士補償款10萬元。
簽訂離婚協議后請求法院撤銷,必須有前提條件
夫妻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系雙方以達成離婚意愿為基礎協商一致的結果,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協議雙方均應遵守誠信原則依約履行。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雖然夫妻雙方在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請求法院進行撤銷,但其前提是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本案中,雙方自愿簽訂的離婚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王先生未能證明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因此該協議合法有效,王先生應遵守相關約定。
律師提醒,夫妻任何一方均不享有對約定條款的任意撤銷權,因此雙方在處理離婚事宜尤其是財產分割時,務必慎重思量,否則一旦簽訂離婚協議,沒有法定事由,是無法進行撤銷的。
離婚協議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九條第二款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