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借款合同糾紛

導讀:
一個月后,李某催促王某還款,但王某自始拒不履行償還義務。據此,李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王某償還借款11萬元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李某起訴時王某已逾期償還借款長達一年半之久,按照王某與李某借條中所約定的計算違約金方式,違約金的數額遠遠大于借款本金數額。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那么如何解決借款合同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個月后,李某催促王某還款,但王某自始拒不履行償還義務。據此,李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王某償還借款11萬元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李某起訴時王某已逾期償還借款長達一年半之久,按照王某與李某借條中所約定的計算違約金方式,違約金的數額遠遠大于借款本金數額。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關于如何解決借款合同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解決借款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6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案情:
王某于2009年3月22日向李某借款11萬元,并于當日向李某書寫借條,借款期限為一個月,逾期王某每日按1%償付違約金。一個月后,李某催促王某還款,但王某自始拒不履行償還義務。據此,李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王某償還借款11萬元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律師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6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結合本案,王某書寫的借條上明確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個月,所以,李某可以自2009年4月23日要求王某償還借款。
其次,李某詢問律師是否可以向王某主張此筆借款的利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李某不可以向王某主張債務利息。
最后,關于本案借條中約定的“逾期王某每日按1%償付違約金”是否可以實現的問題。李某起訴時王某已逾期償還借款長達一年半之久,按照王某與李某借條中所約定的計算違約金方式,違約金的數額遠遠大于借款本金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所以結合本案,李某即使約定“逾期王某每日按1%償付違約金”,但在訴訟過程中若王某以違約金過高抗辯,法院也不會對李某違約金的訴求全額支持。
律師點評:
在經濟日趨繁榮的今天,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行為已非常普遍。律師建議大家在遇到此類問題時,除了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外,還需留有借款人身份證明,必要時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