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電池企業借款保證合同糾紛

導讀:
由被告寶雞電池廠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約定保證期間直止主債務還清。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寶雞支行訴稱:1995年12月31日,中國工商銀行隴縣支行與陜西省隴縣鞋廠簽定了借款合同,借款200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被告寶雞電池廠產但連帶清償責任。截止2005年2月20日拖欠我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216280.05元,共計416280.05元。要求寶雞電池廠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清償2005年2月20日以后至實際清償之日所生利息。被告寶雞電池廠辯稱:我廠擔保屬實,但已超過保證訴訟時效,我廠不承擔清償責任,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評析]本案定性為企業借款保證合同糾紛,在審理本案應注意解決法律的適用問題。那么寶雞電池企業借款保證合同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被告寶雞電池廠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約定保證期間直止主債務還清。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寶雞支行訴稱:1995年12月31日,中國工商銀行隴縣支行與陜西省隴縣鞋廠簽定了借款合同,借款200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被告寶雞電池廠產但連帶清償責任。截止2005年2月20日拖欠我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216280.05元,共計416280.05元。要求寶雞電池廠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清償2005年2月20日以后至實際清償之日所生利息。被告寶雞電池廠辯稱:我廠擔保屬實,但已超過保證訴訟時效,我廠不承擔清償責任,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評析]本案定性為企業借款保證合同糾紛,在審理本案應注意解決法律的適用問題。關于寶雞電池企業借款保證合同糾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經審理查明:1995年12月31日中國共商銀行隴縣支行與陜西省隴縣鞋廠簽定了借款合同,借款20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一年。由被告寶雞電池廠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約定保證期間直止主債務還清。2001年12月6日中國工商銀行隴縣支行被撤消,其業務并入中國工商銀行寶雞分行。陜西省隴縣鞋廠因停產無力清償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216280.50(止2005年2月20日),共計416280.05元,原告要求寶雞電池廠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清償2005年2月20日以后至實際清償之日所生利息。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寶雞支行訴稱:1995年12月31日,中國工商銀行隴縣支行與陜西省隴縣鞋廠簽定了借款合同,借款200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被告寶雞電池廠產但連帶清償責任。2001年12月6日中國工商銀行隴縣支行被撤消,其業務并入我行。陜西省隴縣鞋廠因停產無力清償本息。截止2005年2月20日拖欠我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216280.05元,共計416280.05元。要求寶雞電池廠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清償2005年2月20日以后至實際清償之日所生利息。
被告寶雞電池廠辯稱:我廠擔保屬實,但已超過保證訴訟時效,我廠不承擔清償責任,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
隴縣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簽定了借款保證合同,債務人陜西省隴縣鞋廠在無力清償的情況下,原告應在保證期限內及時主張權利,原告未在保證期限內行使權利,被告以超過保證訴訟時效為由不予清償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為了維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寶雞分行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8135.00元由原告負擔。
[評析]
本案定性為企業借款保證合同糾紛,在審理本案應注意解決法律的適用問題。
1.首先要看保證合同有無約定保證期間,有約定的按約定辦①連帶責任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②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晚于主債務履行期間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六個月;③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本案屬于第③種情況。保證期間應從1996年1月1日起二年,故超過保證債務訴訟時效。
2.該保證合同約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3.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總上所述,該保證已超過保證債務訴訟時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