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臺灣起訴離婚的程序

導讀:
對于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離婚申請,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居住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判決離婚。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那么大陸臺灣起訴離婚的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離婚申請,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居住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判決離婚。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關于大陸臺灣起訴離婚的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離婚申請,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居住達一年以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判決離婚。對于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受理的離婚,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但兩種方式只能選擇其一。
1、到法院起訴離婚,當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訴狀中應注明離婚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
2、定期開庭。
3、法庭審理后,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判決。
4、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5、上訴應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一份。
6、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7、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8、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可以上訴。
9、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二)《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三份,復印件給法院兩份,自己留一份。
(三)原告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復印件交給法院。
(四)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交給法院。
(五)孩子的出生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三份,復印件給法院兩份,自己留一份。
(六)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材料三份,給法院兩份,自己一份。
(七)其他主張自己訴訟請求成立的證據材料三份,給法院兩份,自己一份。
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規定: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