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在大陸和臺灣,在臺灣一方回大陸后恢復夫妻關系的程序

導讀:
又規定:“對雙方分離以后未辦理離婚手續,大陸一方又與他人結婚,或者長期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的,我們原則上承認這種婚姻關系。那么分居在大陸和臺灣,在臺灣一方回大陸后恢復夫妻關系的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又規定:“對雙方分離以后未辦理離婚手續,大陸一方又與他人結婚,或者長期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的,我們原則上承認這種婚姻關系。關于分居在大陸和臺灣,在臺灣一方回大陸后恢復夫妻關系的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處理涉臺民事案件的幾個法律問題》中規定:“對已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案件,不論是單方訴訟,還是雙方訴訟,也不論對方是否接到判決書,法院的判決都是有效的。
如果雙方均未再婚,現在請求恢復夫妻關系的,人民法院可以用裁定撤消原來的判決,宣告婚姻關系恢復。但經判決離婚后,一方或雙方另行結婚的,如果其再婚的配偶已經離婚或者已經死亡,現在雙方要求恢復夫妻關系,應當到有關婚姻登記機關重新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如果再婚配偶還健在,必須在辦理離婚手續后,才可以與原配偶重新結婚。”又規定:“對雙方分離以后未辦理離婚手續,大陸一方又與他人結婚,或者長期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的,我們原則上承認這種婚姻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