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案例看合同效力的認定方法

導讀:
判決駁回原告鄭某要求撤銷其與被告xx飼料有限公司訂立的飼料買賣合同并要求被告收回剩余飼料的訴訟請求。第三種意見認為,雙方的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該合同合法有效。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反映該類合同根本上不符合國家的意志,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無效合同違反的“法”具體指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不是行政規章和地方法規或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任意性規定。本案雙方達成買賣的合意,買賣標的物為5%產蛋雞復合預混飼料,對買賣標的物的數量、質量有所約定,買賣合同已成立。那么從案例看合同效力的認定方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判決駁回原告鄭某要求撤銷其與被告xx飼料有限公司訂立的飼料買賣合同并要求被告收回剩余飼料的訴訟請求。第三種意見認為,雙方的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該合同合法有效。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反映該類合同根本上不符合國家的意志,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無效合同違反的“法”具體指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不是行政規章和地方法規或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任意性規定。本案雙方達成買賣的合意,買賣標的物為5%產蛋雞復合預混飼料,對買賣標的物的數量、質量有所約定,買賣合同已成立。關于從案例看合同效力的認定方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8年4月8日,原告鄭某與被告xx飼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口頭約定,原告購買被告5%產蛋雞復合預混料。當天,被告將上述飼料11袋送至原告處。原告使用被告部分飼料后,認為因飼料質量問題導致雞的產蛋量下降,遂與被告交涉,被告書面表示“飛鶴飼料質量不比人家品牌差。”雙方就進一步履行合同協商未果,故原告陳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被告xx公司對原告構成欺詐,并要求被告xx公司收回原告未使用部分的飼料,賠償損失另案訴訟。在庭審中,原告陳某明確表示訴訟請求,主張合同無效,同時表示“如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認為合同有效,我們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另查明,原告在向被告購買飼料時被告xx公司的相應生產經營證(照)不全。被告xx公司所生產的飼料經質量監督檢驗所的檢驗,符合被告企業標準,總磷含量雖未達被告企業標準,但已達到國家標準。
【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是一起因買賣引起的糾紛,標的物為5%產蛋雞復合預混飼料。雙方已對買賣標的物的數量、質量有所約定。雖然原告在向被告購買飼料時被告的相應生產經營證(照)不全,但因為該飼料買賣關系未涉及特許經營情況,且在本案訴訟過程中,被告已經獲得其生產、經營的相關證(照),被告執行的是企業質量標準,口頭約定飼料買賣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故應認定雙方訂立的合同合法有效。本案買賣關系發生前被告委托國家糧食局無錫糧油食品飼料質量監督檢驗所的檢驗結果看,已經檢測的部分項目符合被告企業標準,總磷含量雖未達被告企業標準,但已達到國家標準,被告不具有欺詐的故意和欺詐行為,故原告主張不予支持。原告可依法按有效合同狀態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判決駁回原告鄭某要求撤銷其與被告xx飼料有限公司訂立的飼料買賣合同并要求被告收回剩余飼料的訴訟請求。
【解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原、被告雙方訂立的合同效力存在較大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的相應生產經營證(照)不全,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應屬于無效。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以欺詐的手段促使雙方訂立合同,該合同應屬于可撤銷合同。第三種意見認為,雙方的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該合同合法有效。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一、 該合同不屬于無效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所謂無效合同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法律效力的合同。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反映該類合同根本上不符合國家的意志,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無效合同違反的“法”具體指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不是行政規章和地方法規或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任意性規定。
本案雙方達成買賣的合意,買賣標的物為5%產蛋雞復合預混飼料,對買賣標的物的數量、質量有所約定,買賣合同已成立。雖然原告在向被告購買飼料時被告的相應生產經營證(照)不全,但這只能說明被告的生產資質有瑕疵,與該飼料買賣關系有效無效沒有必然的影響。該買賣合同所涉及的飼料買賣關系僅僅是一般性的經營范圍,不屬于國家特許經營的范國,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不應認定該合同無效。
二、該合同也不屬于可撤消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因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可以通過行使撤銷權,使已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的合同。產生可撤銷合同的主要原因是意思表示的不真實。雖然意思表示不真實不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規定,但是從鼓勵交易和有利于受害人的角度考慮,可撤銷合同在撤銷之前是有效的,這一點與無效合同有著本質的區別。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并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合同。該類合同須具備以下要件:1,欺詐方具有欺詐的故意,并且欺詐方將該故意表示于外部行為。欺詐的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并會使被欺詐人陷入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2,被欺詐方因欺詐而陷入錯誤,且作出意思表示。被欺詐人在發生錯誤認識后,基于錯誤的認識作出了意思表示并訂立合同。欺詐行為與被害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具有因果聯系。
本案中,原告鄭某主張其系受被告xx公司欺詐,而訂立買賣合同,要求撤銷合同。在訂立合同時,被告是否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宜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而使原告作出錯誤意思表示而訂立合同,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成為認定本案合同效力的關鍵。被告執行的系其企業標準,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標明出廠日期為2008年4月8日的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標明了相關字號和標準,且與被告xx公司提交相關證(照)的內容相符。本案買賣關系發生前被告xx公司的飼料經質量監督檢驗所的檢驗,符合被告企業標準,總磷含量雖未達被告企業標準,但達到國家標準。被告能生產出合符國家質量標準的飼料,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故雙方訂立合時被告不具有欺詐的故意和欺詐行為。另外,作為買受人的原告,其在訂立合同時未盡一定的注意義務,未對被告進行相關的詢問,基于自己對客觀情況的判斷而作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故應認定該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告并未通過欺詐使原告陷入錯誤而訂立合同。
綜上分析,雙方的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要求撤銷其與被告訂立的飼料買賣合同的訴訟請求,是對雙方法律關系的正確認定。(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吳海燕)




